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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优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优办法》(修订)的通知
甬自然资规规〔202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自然资规规【2022】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甬自然资规规〔202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学会:

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优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0日

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优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测绘工程项目质量,促进测绘科技创新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开展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评优,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分设金、银、铜奖。获奖项目不得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60%,其中,金奖不超过评奖项目的10%,银奖不超过评奖项目的30%。获奖项目优先推荐参选浙江省、全国优秀测绘工程奖。

第三条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优工作,可以委托测绘与地理信息学会具体承担评审有关工作。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优申报,应坚持实事求是、自愿申报的原则;评选工作坚持标准先进,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凡测绘资质单位依法在宁波市域范围内实施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均可申报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奖,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测绘活动依法开展;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项目须在2个自然年度内(含申报年份)完成,成果已交付,且无质量等方面的投诉,投诉需经查实;

4、项目产值: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图编制项目5万元以上,其他测绘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不包括购置软硬件费用);

5、成果已经法定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已通过业主单位组织的验收,有验收报告或专家鉴定意见;

6、有用户使用满意的证明;

7、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奖的项目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六条  申报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奖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装订(简装)成册:

1、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奖申报表(附件1);

2、《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3、测绘项目信息报送情况;

4、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及项目样图、附图等材料;

5、有关说明本项目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证明;

6、用户意见;

7、项目验收(或评审)报告复印件;

8、涉密测绘工程附相关部门同意申报意见;

9、地图编制项目附地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证明(复印件)等相应附件一套。

第七条  由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学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人数为5-9人。评委会成员需具备测绘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遵循本单位项目回避原则。对申报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奖的项目进行初审、终审,确定入围项目及奖项。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优指标:

1、技术先进:技术路线正确、技术设计合理、采用的技术和工艺先进。

2、管理科学:组织管理规范、工期与成本控制合理、文档规范并完整性。

3、质量优良:执行技术标准严格、采用质量控制体系、验收或评审总体良好。

4、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项目按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价表(附件2)计算相应分值。

第九条  入围的项目将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后确定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奖名单,如有变动应由评审委员会提交新的名单并再次公示。

第十条  获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奖的项目,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文确认,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学会予以公布并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对其参评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和知识产权负责,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者取消评选资格,已获得称号的,则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并与其测绘行业信用信息评价挂钩。

第十二条  参加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优的所有人员(含评委及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守纪律。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优办法》(甬测字【2014】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优申报表

项目名称


申报等级


起止时间


项目产值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申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委托单位


联系人


电话


项目主要完成人


项目概述

及主要成果


项目申报

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委托

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项目主要完成人:金奖限报9名;银奖限报7名;铜奖限报5名。





附件2:     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评价项


分值分配

得分

一、工程技术先进性评价

25


1、工程技术设计

9


2、工程技术标准

8


3、工程技术路线及工艺水平

8


二、工程管理科学性评价

20


1、工程组织管理

6


2、工程工期、成本控制

7


3、工程文档规范、完整

7


三、工程质量水平评价

30


1、技术标准规定执行情况

8


2、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

7


3、成果质量优良率

15


四、工程效益性评价

25


1、工程达到立项目标

8


2、工程社会经济效益

9


3、工程建设综合效率

8


总分值

100


专家意见


年   月   日




《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评优办法》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26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涉公平性竞争条款修改

将原办法第五条“凡由团体会员单位依法在宁波市域范围内实施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均可申报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奖”改为“凡测绘资质单位依法在宁波市域范围内实施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均可申报市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奖”,取消了“团体会员单位”限制,扩大了申报单位范围,确保行业公平竞争。

二、与现行政策不相适应条款修改

1、参照《浙江省优秀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奖评选办法》,将原办法第二条中的“一、二、三等奖”改为“金、银、铜奖”,“银奖”比例由“20%”调为“30%”。

2、将原办法第五条第4款“项目产值:不动产测绘、地图编制项目3万元以上,其他测绘工程项目5万元以上(不包括购置软硬件费用)”修改为“项目产值: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图编制项目5万元以上,其他测绘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不包括购置软硬件费用)”;第5款“成果已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修改为“成果已经法定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第7款中的“不动产测绘”修改为“界线与不动产测绘”。

3、将原办法第六条第3款“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修改为“测绘项目信息报送情况”。

4、将原办法第七条修改为“由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学会组建评审委员会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备,人数为5——9人。评委会成员一般应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遵循本单位项目回避原则,对申报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奖的项目进行初审、终审,确定入围项目及奖项。”,增加了报备环节和评委会成员条件。

5、将办法中涉及“宁波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的名称统一修改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删除了原办法第十三条。



来源: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