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0〕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稳定和扩大就业,扶持就业困难人员,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兜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0〕38号)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凸显岗位属性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公益性岗位开发应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
二、按需设置岗位
公益性岗位范围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各地要依据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状况、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就业补助资金规模等具体情况,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
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各地在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更符合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的管理模式。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合理利用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置人员。
三、明确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将受疫情影响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纳入援助对象范围。
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外出、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用人单位应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可实行灵活的弹性工作制。
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签订用工协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可实行灵活的弹性工作制。
各地可依据本地实际,结合安置对象的困难程度和就业能力,探索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并主动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四、规范管理使用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要的单位,按照属地关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并提供岗位名称、岗位数量、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用工期限等情况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发布。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共同做好招聘工作,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当地人社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非全日制岗位的补贴标准应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发放工资待遇,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在到期退出公益性岗位后重新认定,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完善工作机制
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机制。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公益性岗位规模进行规划,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安置、退出,招聘信息的发布及补贴政策的落实,并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确定补贴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做好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用人单位承担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用工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根据“谁开发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完善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退出公益性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完善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管理机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的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人员安置和领取补贴需通过“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经办。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岗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对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吃空饷”等情形,要依法依纪处理,并追缴违规获取的补贴资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上岗资格,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各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此前已核定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可继续享受政策至期满。其它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劳动就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