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替代发电实行市场竞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商〔2008〕1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物价局、电力(业)局,各省统调燃煤电厂,省电力公司:
为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促进我省节能降耗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和《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及替代发电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7〕325号
)要求,经商杭州电监办,现将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替代发电实行市场竞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调脱硫燃煤机组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替代发电价格(含脱硫加价,下同)由替代双方协商确定;无法协商一致的,实行市场竞价。
二、市场竞价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实行市场竞价的被替代机组年度发电量指标,按其转让价格从低到高排序,逐个实行市场竞价。参与市场竞价的统调脱硫燃煤机组,按不高于省物价局核定的该机组上网电价(含脱硫加价)申报,申报的替代发电价格由低到高进行排序,中标机组申报价格即为该机组替代发电结算价格。
三、协商、竞价结束并经省电力公司安全校核后,交易各方应签订相关合同,报省相关部门备案。
四、统调脱硫燃煤机组替代发电电量电费结算优先于该机组年度计划电量。
五、请省电力公司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市场竞价实施细则。
二○○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