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移送工作的通知
2017-11-08 鄂人社发〔2017〕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移送实践中也存在案件侦查、办案不充分,案件移送、立案不及时,证据规格不统一等问题,影响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效能。为进一步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移送工作,充分发挥刑事打击的震慑作用,根据《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3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侦)办工作
依法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是顺利开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侦查办案工作的重要基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法定职权主要就欠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调查核实是否构成犯罪的相关事实。各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依照《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证据材料规格(试行)》(见附件1)开展侦查办案,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先期开展案件调查时,应及时收集掌握第一手证据材料,对欠薪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关注度高、调查取证困难的重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填报《关于商请提前介入查处重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函》(见附件2),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要加强痕迹管理,对因证据灭失或受部门职能所限难以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在《调查询问笔录》中予以体现,或书面作出说明。
公安机关受理并立案后,应加大涉案证据材料的补强及转化力度,进一步收集完善固化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欠薪责任主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不列为公安机关立案必备材料。
二、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交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见附件3、4)、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等材料,在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同时,应将全套移送材料复印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实施立案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移送案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材料目录》(见附件五、六)上签字确认,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立案,其中,确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退回案件材料。
三、落实重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分级联合督办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查(侦)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指导、督办,建立健全重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分级联合督办制度,对因案情复杂、责任主体认定困难等原因导致案件难以移送或公安机关立案后因查处难度较大进展缓慢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案情、处理情况、主要困难、工作建议等,上一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对疑难案件商请实施联合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