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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

绍兴市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全面履行,避免法律和经济风险,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优化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规范的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资产出让合同;

  (二)招商引(选)资合同;

  (三)合作开发合同;

  (四)拆迁改造合同;

  (五)政府投融资合同;

  (六)政府借款合同;

  (七)其他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行政机关订立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国家、省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国家、省未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政府及政府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第六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

  (三)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七条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八条在民事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其中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选择我国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

  第九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第十条凡是行政机关订立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范的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不得签订。

  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以政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移送法制机构审查合同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合同文本;

  (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四)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合同签订方式、合同变更问题、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等。

  第十三条建立法制机构负责、专家参与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采用统一采购服务的方式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在法制机构从事日常的合同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使用,行政机关及有关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四章  合同备案、清理和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合同备案制度。政府有关部门签订重大合同后,应当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合同备案具体按照《浙江省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试行办法》操作。应当报送备案的重大合同包括以下两类合同:

  (一)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合同;

  (二)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同;或合同标的虽未超过1000万元,但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政府认为属于重大合同范畴的,不受前款所限。

  各县(市、区)重大合同标的具体数额由各县(市、区)政府参考本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  实行合同报告制度。承办政府合同的部门应当每两年将本部门承办的生效合同目录、履行情况、争议处理情况报本级政府,并抄送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七条  实行合同清理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每两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政府部门合同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将清理情况汇总后报告本级政府。

  第十八条  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将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合同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资料;

  (二)履行情况记载;

  (三)合同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行政机关应根据合同的重要性,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至少应当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至少保管20年以上。

第五章合同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要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合同合法性审查职责,加强对行政机关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合同管理的统计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 6月1日起施行。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