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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水利局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建立湖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水利局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建立湖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湖发改价格〔2019〕177号
各区发改经信局、建设局、水利局,南太湖新区经发局,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精神,结合湖州实际,现就建立湖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市区城乡供水一体化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按照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标准执行。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用水户定额内用水按照现行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自来水费(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下同):

第一档: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

第二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供水价格(扣除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加价0.5倍缴纳自来水费;

第三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供水价格(扣除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自来水费。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第二档和第三档分别加收0.6倍和1.1倍缴纳自来水费。

四、计费周期。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以公历年度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水费。

五、水费缴纳

(一)具体水量核定方法及缴纳的程序由市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供水企业按照各级供水主管部门对用水户核定的用水额度,对用水户按规定标准收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以提供虚假信息的手段规避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用水户,将提供给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信用“黑名单”。

六、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每年提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入的20%在当地供水企业设立单独课目,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

七、实施步骤。为稳步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结合我市用水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率先在用水大户及教育、卫生、国家机构、住宿、餐饮、零售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直至全面推开。

暂未纳入用水定额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继续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按《湖州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建发〔2016〕122号)执行。

八、部门职责。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制定公共管网供水用水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做好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的核定工作。

市水利局、市经信局、市统计局配合做好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的核定工作。

市经信局会同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做好“两高一剩”工业企业的确定工作。

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政府对口职能部门做好落实工作。

各供水企业负责提供用水户计价水量。

九、实施时间。2020年1月1 日(用水时间)起执行。原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湖州市区部分工业企业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发改商价〔2015〕349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水利局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2月10日
来源: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