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7〕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调查院:
为规范矿产督察工作,根据《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 号),省厅制定了《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2. 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0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