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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物价局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嘉兴市本级前期物业服务优质优价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物价局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嘉兴市本级前期物业服务优质优价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嘉发改物〔2013〕370号 


南湖区、秀洲区发改局(物价局)、住建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物业服务的水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体现前期物业服务的优质优价,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和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嘉兴市本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嘉发改物〔2013〕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市本级前期物业服务优质优价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优质优价的申报

  (一)物业服务企业具有二级资质以上或者在嘉兴市本级现有服务的住宅小区获得省级以上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荣誉的,质量管理体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实施的前期物业服务超出嘉兴市本级物业服务等级一级内容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建成正式开始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后,可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优质优价。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优质优价时,申请报告附《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优质优价申报表》(详见附表),同时必须提供前期物业优质优价服务方案及优质部分的具体说明、物业服务成本测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等材料和复印件;获得省级以上物业服务示范小区荣誉的,同时提供证书复印件。

  (三)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时,对前期物业服务内容超出嘉兴市本级物业服务等级一级的,由于尚未考核认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先暂按一级来实施。

   二、优质优价内容标准的核定

  (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的前期物业服务优质优价方案内容标准,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对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和绿化养护管理等按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现场考核认定。

  (二)对符合优质优价条件的普通住宅小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核物业服务成本等材料的基础上,核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优质优价的收费标准。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上述通知自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试行。本通知未尽事项仍按市发改委(物价局)和市建委嘉发改物〔2013〕6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 兴 市 物 价 局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3年12月4日
来源: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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