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5〕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
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统筹,保障规划科学性、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依法设立的各派出机构按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规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控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组织编制: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 控规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九条 编制控规,应当综合考虑本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十条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应当实行控规全覆盖。经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范围,可不再编制控规。
第十一条 编制控规应当依据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积极采纳城市设计等相关规划成果,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并应当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使用统一的编制软件和制图标准。
第十二条 依据《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要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合理划分控规编制单元,作为组织控规编制的基础。
控规编制单元原则上根据规划建设用地布局结构、行政街道和社区界线、交通分区的划分界线、自然的地理界线、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结合已编制的控规范围及规划管理的需要确定。单元边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超过城市规划区范围,涉及相邻规划单元的,应同时作调整。
旧城中心区每个单元的规模一般宜控制在2-4平方公里,新城区每个单元的规模一般宜控制在3-9平方公里。
第十三条 在控规编制之前,应研究上位规划中各项强制性规划内容,理清本单元各项公共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积极鼓励通过城市设计等方式研究功能形态和建设形态,科学合理确定地块的开发容量和规划控制指标以及兼容性要求。
控规编制要做好相邻单元之间的内容衔接。对于城市、镇现状建成区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控制指标及要求,对今后更新改造给出规划指引。
第十四条 控规编制应按照总量平衡、分层控制的要求,采取“单元-街区-地块”三级控制的技术路线,合理确定各层级控制要求。
(一)单元层级主要内容包括:主导属性、总体容量控制、功能组织、用地空间布局、公共设施布局、道路交通规划控制、绿地及公共空间控制、特色意图控制、“六线”控制、地下空间利用等,重点内容为:主导属性、总体容量控制、公园绿地面积、“六线”控制、单元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
(二)街区层级主要内容包括:街区划分、街区主导属性、街区容量控制、街区配建设施、街区特色意图控制等,重点内容为:街区主导属性、街区容量控制、街区配建设施等。
(三)地块层级主要内容包括:地块用地性质及兼容性、地块建设强度控制、地块环境控制、地块交通控制、地块指导性要求等,重点内容为:地块用地性质、地块强度控制、地块环境控制、地块交通控制等。
第十五条 编制控规时,建设用地兼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距离的设定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六条 控规编制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规划附件三部分。规划文本与规划图表的内容应该一致,具有相同效力,规划附件是对规划文本和规划图表的说明和解释。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七条 控规草案应当依法在政府信息网站或本市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组织召开部门审查会议或专家部门联合审查会议等形式,对控规草案进行技术论证,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审查。
第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控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经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自控规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规编制成果通过政府信息网站或本市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编制成果应纳入统一的控规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草案公示和批后公告,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做好意见收集和相关问题答复、解释工作;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联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进行草案公示和批后公告,共同做好意见收集和相关问题答复、解释工作。
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直接法定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均应当符合控规。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批准并公布的控规。
第二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据控规核定建设项目的位置、适建范围、建设容量、控制要求等,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据控规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要求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控规的技术性完善是指在控规实施阶段,根据具体情况,对控规进行技术性修正及进一步优化完善的行为,不属于控规的修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控规在实施阶段的技术性完善。
(一)依据批准的上位规划、相关规划以及新的技术标准规范、政策规定等,需落实相应规定和要求的情形;
(二)在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街区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个别地块布局、边界的调整;
(三)在满足街区建设总量平衡及强制性要求,同时符合日照、环境、基础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个别地块建设容量转移而引起的技术指标变化;
(四)根据出让时序要求,同个地块内的小地块拆分、合并以及建设容量的等量增减调配;
(五)非独立用地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在控制单元内调整位置的;
(六)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相关政策精神,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七)不改变道路宽度的道路断面的调整;
(八)满足规划导向,未导致单元强制性内容变化的其它微调情形。
第五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控规动态维护制度,定期对控规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有计划、有组织地按规定程序进行完善。
第二十八条 控规的修改分为修编和局部调整。
第二十九条 因上位规划变化、行政区划调整、重大建设项目设立、社会经济发展等原因导致控规原强制性内容已无法适用,或控规动态维护中,经评估控规单元已不再适用,需对控规内容进行修改的,属控规的修编。
第三十条 引起控规强制性内容发生局部变化,但不对控规单元的主导属性、发展目标、总体容量、结构布局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属控规的局部调整。
第三十一条 控规的局部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设主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及评估论证。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必要性及程度评估。申请未予通过的,应书面函告申请主体。
经评估论证为控规修编的,应启动控规修编程序,并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执行。经评估论证为局部调整的,应编制控规局部调整方案。
(三)征求意见。对上报的局部调整方案,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审查,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修改内容较为复杂的,或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或公众提出重大异议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或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调整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审查。
组织编制机关应将有关修改方案进行公示,局部调整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控规修编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四)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控规局部调整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公布。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按本规定要求办理批后公告、备案等工作。控规局部调整成果应作为该单元控规的组成部分进行统一归档。
第三十二条 控规修编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城乡规划区内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