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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发布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云南省政府发布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来源:云南网    2011-12-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执行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政策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关于纳税范围的规定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通知所附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关于税额标准的规定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三、关于免征车船税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一)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凡《机动车行驶证》标明车主住址为村委会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后,免征车船税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在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班线运行的客运汽车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免税证明,免征车船税

1.依法取得营运许可证;

2.依照主管部门核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

3.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提供减免票优惠。

(三)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税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车船税的其他免征事项,按照车船税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免征车船税期限的规定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的截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五、关于车船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纳税人自行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当于当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车船税。新购车船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60天内申报缴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缴纳。

六、关于车船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七、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车船税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八、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加强与车船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不断强化税收征管,确保车船税收入应收尽收。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6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9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8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 客 车 每辆 480元核定载客人数10至19人,包括电车

54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30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60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

船舶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 净吨位每吨 3元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4元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10000吨的 5元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6元

游艇 长度不超过10米的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

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 900元

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 1300元

长度超过30米的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