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湖州市本级部分外河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
湖政通〔201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了保护、增殖和科学利用东、西苕溪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促进外河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市本级部分外河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域:西苕溪下目村至霅水桥,旄儿港霅水桥至南太湖大桥,长兜港南太湖大桥至滨湖大桥,东苕溪五一大桥至城西水厂,龙溪港霅水桥至城西水厂,环城河城西水厂至南太湖大桥。
二、禁止作业类型:禁止除休闲游钓以外的一切捕捞作业,有关科研单位因开展渔业资源调查研究等需要在禁渔期间作业的,须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报经省海洋与渔业局同意。
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渔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和渔业资源增殖工作,切实采取措施加大禁渔区的管理力度,加强渔政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保证禁渔区设立的实际效果,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