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温州市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发改认〔2017〕1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发改法〔2023〕7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经开区发改局:
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提升价格认定工作能力和水平,我委制定了《温州市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州市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doc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0日
温州市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认定机构聘用专家参与价格认定行为,提高价格认定工作专业水平,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根据《价格认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我市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在办理价格认定过程中对遇有专业技术性较强问题时需聘用的相关领域具有专业技能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价格认定专家实行专家库管理。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温州市价格认定专家库。各县(市、区)发改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价格认定专家库。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专业领域价格构成和市场行情,在专业领域有多年工作经历(一般为十年以上);
(三)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四)无违法、违纪及失信记录;
(五)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
对部分工作性质特殊、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受上述第(二)、(三)项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 价格认定专家在价格认定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参与的价格认定事项的知情权;
(二)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勘)验权、询问权;
(三)独立对价格认定标的提出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四)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根据个人意愿,退出专家库。
第六条 价格认定专家在价格认定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独立、科学地做出专业判断,全面、真实地反映情况,出具技术专业性报告或提出专业意见,并签字或盖章;
(二)不得与案件当事人发生经济利益关系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与案件当事人或价格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对价格认定过程中知悉的工作信息和商业秘密,采取有效措施,谨慎、妥善持有,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
(四)未经价格认定机构聘请,不得以价格认定专家的名义从事社会中介活动及其他与价格认定无关的活动;
(五)未经相关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价格认定工作内容的言论、文章、著述;
(六)按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价格认定专家,颁发价格认定专家聘书。专家管理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入库方式包括自荐、单位推荐、各县(市、区)价格认证中心推荐,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统一筛选审查后,报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聘任并颁发聘书。入库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价格认定专家库专家登记表》,附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推荐函等;
(二)确定申请人入库资格,产生拟入库专家人选;
(三)经审核,符合价格认定专家库入选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委颁发价格认定专家聘书。
第九条 价格认定机构要建立健全价格认定专家档案管理制度,并对专家参与价格认定活动的专业程度、配合程度等进行考核,及时对价格认定专家进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第十条 价格认定专家在任期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承诺参加价格认定活动但无故缺席的;
(二)因主观故意提供虚假价格专业意见并导致价格认定结论失实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发生经济利益关系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泄露价格认定过程中知悉的工作信息和商业秘密;
(五)因时间和精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价格认定活动;
(六)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价格认定专家库。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7-06-28 来源:市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二十条:对属性特殊、专业性强的价格认定标的,查验或者勘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第五十八条明确专家咨询法为价格认定主要方法之一;第六十二条明确专家咨询法的定义,并规定了专家咨询法的适用条件等。
为做好我市价格认定专家库管理工作,我们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为指导,参考各地材料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温州市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价格认定专家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是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是熟悉专业领域价格构成和市场行情,在专业领域有多年工作经历(一般为十年以上);三是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四是无违法、违纪及失信记录;五是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对部分工作性质特殊、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受上述第二、三项条件的限制。
二、价格认定专家的权利
一是对参与的价格认定事项的知情权;二是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勘)验权、询问权;三是独立对价格认定标的提出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四是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六是根据个人意愿,退出专家库。
三、价格认定专家的义务
一是客观、公正、独立、科学地做出专业判断,全面、真实地反映情况,出具技术专业性报告或提出专业意见,并签字或盖章;二是不得与案件当事人发生经济利益关系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与案件当事人或价格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三是对价格认定过程中知悉的工作信息和商业秘密,采取有效措施,谨慎、妥善持有,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四是未经价格认定机构聘请,不得以价格认定专家的名义从事社会中介活动及其他与价格认定无关的活动;五是未经相关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价格认定工作内容的言论、文章、著述;六是按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价格认定专家的入库程序
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聘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专家入库方式包括自荐、单位推荐、各县(市、区)价格认证中心推荐,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统一筛选审查后,报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聘任并颁发聘书。入库程序:一是申请人填写《价格认定专家库专家登记表》,附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推荐函等;二是确定申请人入库资格,产生拟入库专家人选;三是经审核,符合价格认定专家库入选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委颁发价格认定专家聘书。
五、专家库的管理与维护
价格认定机构要建立健全价格认定专家档案管理制度,并对专家参与价格认定活动的专业程度、配合程度等进行考核,及时对价格认定专家进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价格认定专家在任期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一是承诺参加价格认定活动但无故缺席的;二是因主观故意提供虚假价格专业意见并导致价格认定结论失实的;三是与案件当事人发生经济利益关系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是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泄露价格认定过程中知悉的工作信息和商业秘密;五是因时间和精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价格认定活动;六是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价格认定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