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2〕234号
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
为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2〕768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气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管理。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暂实行一站一价,后续统筹考虑我省接收站建设管理实际情况,调整为全省统一最高气化服务价格。
三、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其中:准许成本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据《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核定;准许收益率原则上不超过8%,后续统筹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临时存储最长期限为45天,实际临时存储期限超过45天的相关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准许成本。
四、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每三年监审校核一次,如遇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监审后的成本较上一监管周期变动较大的,可调整价格水平。如按规定测算的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可根据接收站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采用“一次完成调价程序、分年进行调整”的方式分步调整。
五、接收站因业务多元化发展,单独提供接卸、临时存储等服务和超过临时存储期需收取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接收站与用户协商确定。
六、接收站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平开放信息平台或其他有关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具体气化服务价格,便于用户查询、使用和监督。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