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宁发改规字〔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江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发改委,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加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规范燃气工程安装行为,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19〕90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
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不含燃气燃烧器具及以后)。其中,无建筑区划红线的,以燃气调压设备进气口为界;燃气计量表设置于户外的,安装费包含表后到居民家庭户内首个阀门的相关费用;燃气计量表设置于居民家庭户内的,安装费包含燃气计量表出口的首个阀门的相关费用。
二、调整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一)城镇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别墅,下同)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2200元/户,同时取消地下共用低压管延长米收费。新建商品住房统一安装燃气采暖等设施,需增容管道且燃气表额定容量超过2.5m³/h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另加收材料费、工时费等差价,具体加收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二)城镇老旧居民住房(不含别墅,下同)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调整为700元/户。符合“两气”转换条件的,按《关于实施“两气”转换的批复》(宁公用字〔99〕352号)规定执行,但不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放开城镇别墅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根据工程决算协商确定。
三、明确农村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政策
农村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用按照所在区政府、燃气经营企业、用户共同承担的原则,由各有关区政府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商定资金筹措方案,并明确农村居民用户的具体范围。农村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00元/户。
四、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在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后,不得再向用户收取以下费用:
一是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
二是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费用,以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
三是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计量表资产的设施维修维护、表具更换等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费用。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2019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城镇新建商品住房和已通气点火的老旧居民住房、别墅,仍按调整前收费政策执行。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