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子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4]62号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加强电子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纳税行为,现对电子合同印花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合同等各类应税凭证,应依印花税税目税率缴纳印花税。
二、电子合同印花税应采取汇总缴纳的方式完税。对于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凭证,纳税人应按照全省统一样式的《电子合同印花税明细统计表》(具体格式见附表),逐月按规定内容对所有签订电子合同的情况进行登记汇总。纳税人依据明细统计表的汇总应纳税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与明细统计表一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电子合同印花税可按照同税目计税依据的核定比例核定征收。纳税人签订的零星、额度较小的电子合同,也可通过打印出纸质合同贴花的方式完税。
三、规范电子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要辅导纳税人按规定设置电子合同印花税明细统计表,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各类电子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可暂时不要求填写电子合同印花税明细统计表,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取消核定征收印花税方式。
四、加强纳税评估工作。要对本辖区内签订电子合同较多的纳税人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对印花税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对印花税税负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水平的纳税人,要及时查清原因。对隐匿电子合同少缴印花税行为的,要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电子合同印花税明细统计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