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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非居民电力用户表前器材费用分担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非居民电力用户表前器材费用分担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商〔2007〕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舟山市电力公司:

为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非居民电力用户电能表前器材费用分担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电能表前器材费用包括购置和安装的费用,按产权归属由供电企业和用户分别承担。产权分界点前的器材产权属供电企业,其器材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产权分界点至电能表前的器材产权属用户,其器材费用由用户承担,安装单位由用户自行选择,所需器材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前,产权分界点暂按《供电营业规则》和《浙江省电力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确定。其中,自2007年3月1日以后,申请新装用电的城乡不满1千伏供电的非居民用户,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产权分界点,支持物产权属供电企业。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2007年1月31日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