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1〕9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12号)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对城镇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镇公用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革和国有市政公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债权债务不悬空、职工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对政府参股部分视同整体改制,承受改制单位的房产、土地权属,免征
契税。但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土地出让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应依法征收
契税。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