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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园林式单位”、“绿化达标单位”评定活动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园林式单位”、“绿化达标单位”评定活动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优化市区人居环境,扎实推进“精品城市”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区开展 “园林式单位”、“绿化达标单位”评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等均可申报。

  二、评定标准

  (一)“园林式单位”评定标准

  1. 组织管理:单位分管环境绿化的领导职责明确,有专职或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制订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将绿化工作列入单位年度考核等。

  2. 绿化资金:有绿化种植和养护专项资金。

  3. 设计施工:绿地建设经规范设计,有绿化工程竣工图等。

  4. 绿化类型:开展陆域绿化、水域绿化、垂直绿化和室内绿化等立体绿化。

  5. 景观效果:四季常绿有花,以植物造景为主,并有园林小品,具有较佳的园林景观。

  6. 养护管理:按园林绿化技术规范管理,无死株和设施被破坏等现象。

  7. 义务植树:义务植树尽责率连续3年达到95%,其中植树参与率不低于80%。

  8. 古树名木: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对古树名木认真养护和严格保护。

  (二)“绿化达标单位”评定标准

  1. 积极开展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绿化效果良好,生态效益明显,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指标:医院、休疗养院所、体育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达35%以上;易产生有毒气体及污染的企业达40%以上;其他单位(住宅小区)达30%以上。

  2. 有完整的绿化档案,包括绿化工程竣工图。

  3. 有健全的绿化管理制度和专(兼)职绿化管理人员。

  4. 按园林绿化技术规范管理,无死株和设施被破坏等现象。

  三、评定办法

  (一)各单位(住宅小区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物管公司负责申报)在自查基础上,向所辖乡镇(街道)递交申请,所辖乡镇(街道)核查后,报区城建部门初审。

  (二)各区城建部门将初审合格单位(住宅小区)报市建设局,经市建设局考核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审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园林式单位”或“绿化达标单位”称号。

  (三)“园林式单位”、“绿化达标单位”每两年复核一次,经复核不符合标准的,撤销其“园林式单位”、“绿化达标单位”称号。

  四、其他事项

  (一)“园林式单位”、“绿化达标单位”具体评定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1993年10月15日印发的《关于在市区开展评定“绿化达标单位”活动的通知》(金政办发〔1993〕1号)和2000年11月9日印发的《关于在市区开展评定“园林式单位”活动的通知》(金政办发〔2000〕53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