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室内空间尺寸
5.0.1 验收内容:室内净高、净开间、净进深尺寸偏差。
5.0.2 质量要求:室内空间尺寸的允许偏差和允许极差值应符合表
5.0.2规定。
5.0.3 检查方法:用红外线(激光)测距仪或尺量检查。
5.0.4 检查数量:自然间(除卫生间、厨房、储藏室、过道以外)全数检查。室内净高每个房间测量不少于5处,测点宜在四角距纵横墙500mm处及房间几何中心处。室内净开间、净进深每个房间各测量不少于2处,测点宜在四角距纵横墙500mm离地1.0m左右处;无墙体的房间则测柱间净距,距柱边处各测1处。
表5.0.2 室内空间尺寸的允许偏差和允许极差值
验收内容 |
允许偏差值 (mm) |
允许极差值 (mm) |
检查方法 |
参照标准 |
室内净高 |
±20 |
20 |
红外线(激光)测距仪或尺量检查 |
GB50203-2002 5.3.3 GB50204-2002 8.3.1; 8.3.2 |
室内净开间、净进深 |
±15 |
20 |
GB50203-2002 5.2.5 GB50204-2002 8.3.1 8.3.2 |
6 楼板结构层厚度
6.0.1验收内容:现浇混凝土楼板厚度偏差。
6.0.2 质量要求:现浇混凝土楼板厚度的允许偏差和最大偏差值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表6.0.2 现浇混凝土楼板厚度的允许偏差和最大偏差值
验收内容 |
允许偏差值 (mm) |
最大偏差值 |
检查方法 |
参照标准 |
现浇混凝土楼板厚度
|
+ 8
- 5 |
+ 12
- 8 |
① 局部破损检测,用电钻、钢尺检查,有防水要求的,不宜用破损法。 ② 非破损法检测,设备由检测单位确定 |
GB50204-2002 8.3.2
|
6.0.3 检查方法:详见表6.0.2中的检查方法。
6.0.3 检查数量:自然间(除卫生间、厨房、储藏室、过道以外)全数检查。测点宜在四角距纵横墙500mm处及房间几何中心处中任选一点。
7 楼(地)面、墙面、顶栅面层
7.0.1 验收内容:普通水泥(含混凝土、砂浆)、板块楼(地)面、墙面、顶棚面层质量。
7.0.2 质量要求:普通水泥(含混凝土、砂浆)、板块楼(地)面、墙面、顶棚面层的观感质量和粘结质量应符合表7.0.2的规定。
7.0.3 检查方法:
(1). 楼(地)面观感质量以目测检查;有坡度要求的用坡度尺或泼水后检查。
(2). 墙面抹灰观感质量以目测检查,表面质量可用手摸检查。
(3). 顶棚抹灰观感质量以目测检查。
(4). 粘结质量用小锤轻击检查。
7.0.4 检查数量:自然间和阳台全数检查。
表7.0.2 水泥、板块楼(地)面、墙面、顶棚面层质量要求
验收内容 |
观感质量要求 |
粘结质量要求 |
检查方法 |
参照标准 |
普通水泥楼(地)面 |
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有排水坡度要求的,不得倒泛水和积水。 |
空鼓面积不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 |
①观察检查。 ②小锤轻击检查。 ③泼水检查或用坡度尺检查。 |
GB50209-2002 5.2.5;5.2.6 5.3.4;5.3.6 5.2.7 |
板块楼 (地)面 |
面层应洁净、平整,无明显色差,接缝均匀,板块无裂纹掉角、缺棱等缺陷。 |
凡单块板块有局部空鼓(不大于单块板块面积的20%),且每自然间不多于总数的5%可不计。 |
①观察检查。 ②小锤轻击检查。 |
GB50209-2002 6.2.8;6.2.9 6.3.6;6.3.7 |
室内墙面 |
不应有爆灰、裂缝,表面应光滑、洁净、平顺。 |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 |
①观察检查。 ②小锤轻击检查。 |
GB50210-2001 4.1.12;4.2.5 4.3.5 |
室内顶棚 |
不应有爆灰、裂缝,表面应光滑、洁净、平顺。 |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 |
①观察检查。 ②小锤轻击检查。 |
GB50210-2001 4.1.12;4.2.5 4.2.6;4.2.11 |
8门窗、栏杆安装
8.0.1 验收内容:门窗安装、栏杆安装、玻璃安装质量。
8.0.2 质量要求:门窗、栏杆、玻璃等安装质量,应符合表8.0.2的规定。
8.0.3 检查方法:详见表8.0.2中的检查方法。
表8.0.2 门窗、栏杆安装质量要求
验收内容 |
质量要求 |
检查方法 |
参照标准 |
|
门窗安装 |
外窗台高度 |
外窗台距楼(地)面层高度不得低于0.90m,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措施。 |
尺量检查 |
GB50368-2005 5.1.5 |
窗口偏移 |
允许偏差20mm |
核对图纸、尺量检查 |
GB50203-2002 5.3.3 |
|
密封性能 |
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应脱槽;铝合金门窗的橡胶密封条在转角处断开,并用密封胶固定。 |
观察、手扳检查 |
GB50210-2001 5.3.9;5.4.9 |
|
排水性能 |
有排水孔的门窗,排水孔应通畅,位置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
观察检查 |
GB50210-2001 5.3.10 5.3.11 |
|
开启性能 |
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应有防脱落装置。 |
观察、手扳检查,开启和关闭检查 |
GB50210-2001 5.2.10;5.3.4 |
|
门窗配件 |
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满足使用要求,应有可靠防锈措施。 |
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
GB50210-2001 5.2.11;5.3.5 5.3.6 |
|
进户门质量 |
住宅进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门不应妨碍交通。 |
核查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开启检查 |
GB50096-1999 3.9.4 GB50210-2001 5.5.2 |
|
栏杆安装 |
栏杆构造 |
阳台栏杆应设置防护措施,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构造,离楼面0.10m高度内不得留空。 |
观察、尺量检查 |
GB50352-2005 6.6.3 |
栏杆高度 |
阳台、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六层及以下不低于1.05m,七层及以上不低于1.10m,不允许负偏差。 |
尺量检查 |
GB50368-2005 5.1.5;5.2.2 |
|
竖杆间距 |
栏杆垂直杆件的净距不大于0.11m,不允许正偏差。 |
尺量检查 |
GB50368-2005 5.1.5 |
|
玻璃安装 |
安全玻璃 |
单块玻璃大于1.5㎡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
观察检查3C安全标识 |
GB50210-2001 5.6.2 |
落地门窗 玻璃隔断 |
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部位,必须设置可靠的防护栏杆,且使用安全玻璃 |
观察检查 |
JGJ113-2003 6.3.2;6.2.2 |
|
护栏玻璃 |
应使用不小于12mm厚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临空高度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
观察检查3C安全标识,游标卡尺测量 |
JGJ 113-2003 6.2.5 GB50210-2001 12.5.7 |
|
观感质量 |
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应有裂纹、损伤和松动。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应洁净,中空层内不应有灰尘和水蒸气。 |
观察、轻敲检查 |
GB50210-2001 5.6.3;5.6.8 |
8.0.4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 防水工程
9.0.1 验收内容:外墙、外窗、楼(地)面、屋面等部位的防渗漏功能。
9.0.2 质量要求:外墙、外窗、楼(地)面、屋面等部位防水质量要求应符合表9.0.2的规定。
表9.0.2 外墙、外窗、楼(地)面、屋面等部位防水质量要求
验收内容 |
质量要求 |
检查方法 |
参照法律、标准 |
外墙防水 |
竣工时无渗漏、开裂 |
观察检查和外墙淋水检查。 |
《建筑法》 第60条 |
外窗防水 |
①“三性”复验合格。 ②窗框和副框安装必须牢固,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表面光滑,顺直无裂缝。 ③外窗与周边无渗漏。 |
①核查“三性”复验报告。 ②观察检查。 ③淋水观察检查。 |
GB50210-2001 5.1.3;5.3.2 5.4.2;5.3.8 5.4.7 |
楼(地)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 |
无渗漏,不应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排水顺畅。 |
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查,核查蓄水检验记录。 |
GB50209-2002 4.9.3;4.9.8 4.10.7;4.10.10 |
屋面防水 |
①无渗漏、积水。 ②天沟(沿沟)泛水变形缝等构造符合设计要求。 |
观察检查和蓄水或雨水检验检查,核查蓄水(雨后)淋水检验记录,隐检记录。 |
GB50207-2002 4.3.16;5.3.10 9.0.11;10.0.5 |
9.0.3 检查方法:详见表9.0.2中的检查方法。
9.0.4 检查数量:
(1). 外墙防水,人工淋水逐户全数检查。
(2). 外窗防水,人工淋水逐户全数检查。
(3). 楼(地)面防水,对卫生间、开敞式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全数检查。
(4). 屋面防水顶层逐户全数检查;屋面细部防水构造全数检查。
10 给水排水工程
10.0.1 验收内容:管道渗漏、堵塞、坡度、预埋管道标识、安装固定、配件安装、地漏、存水弯、卫生器具等质量。
10.0.2 质量要求:给水排水工程安装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0.0.2的规定。
表10.0.2 给水排水工程安装质量要求
验收内容 |
质量要求 |
检查方法 |
参照标准 |
管道渗漏 |
①给水管道、阀门、水表、连接件等试压通水无渗漏。 ②排水管道及连接件等灌水通水无渗漏。 |
①核查水压、灌水、通水试验检验记录。 ②试水后观察检查。
|
GB50242-2002 3.3.16;4.2.1 4.2.2;5.2.1 7.2.2
|
管道堵塞 |
给水排水管道无堵塞。 |
①核查通水通球试验检验记录。 ②试水后观察检查。 |
GB50242-2002 5.2.5 |
预埋管道标识 |
暗敷的给水排水管道均应在相应位置作出明显标记。 |
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标记。 |
GB50242-2002 3.3.2 |
管道坡度 |
给水排水管道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坡向正确,不应有平坡或倒坡。 |
观察和尺量检查。 |
GB50242-2002 4.2.7;5.2.2 5.2.3;5.3.3 |
安装固定 |
给水排水管道、阀门、水表等安装固定牢固,位置正确,吊架、支架间距位置符合要求。 |
观察,尺量和手扳检查。 |
GB50242-2002 3.3.7;4.2.9 5.2.9;7.2.6 |
配件安装 |
①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伸缩节,如设计无要求时,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m。 ②高层建筑明设排水塑料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③生活污水立管上应每隔一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最低层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 |
观察和尺量检查 |
GB50242-2002 5.2.4;5.2.6 |
地漏、存水弯 |
① 地漏有效水封高度不得 小于50mm。 ②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 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应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其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
试水观察检查 |
GB50242-2002 7.2.1 GB50368-2005 8.2.8 |
卫生器具
|
① 安装尺寸、接管、坡度 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牢固,接口封闭严密,金属件防腐良好。 ② 满水后连接件不渗不 漏,通水试验,给排水畅通。 |
①观察和尺量、手扳检查。 ②试水后观察检查。 ③核查满水通水试验记录。
|
GB50242-2002 7.1.3; 7.1.4; 7.2.2; 7.2.6 7.4.2 |
10.0.3 检查方法:详见表10.0.2中的检查方法。
10.0.4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 室内电气工程
11.0.1 验收内容:插座接地、户内配电箱配置、照明、等电位联结等质量。
11.0.2 质量要求: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
表11.0.2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要求
验收内容 |
质量要求 |
检查方法 |
参照标准 |
开关、插座、接地 |
①安装高度在1.8m以下的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性插座。 ②照明开关的通断位置一致、操作灵活、接触可靠;相线经开关控制。 ③卫生间、非封闭阳台插座应采用防溅型插座。 ④ 插座相位应正确,PE线不得串联连接。 ⑤ 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 规范规定 |
①对照图纸、规范,检查插座型号、数量。 ②核查插座安全门。 ③用插座相位仪检查。 ④ 打开面板,检查PE线连接。 ⑤观察检查 |
GB50303-2002 22.2.1 GB50303-2002 22.1.4;22.1.2 3.1.7 GB50096-1999 6.5.4 |
户内配电箱安装 |
①箱内配线整齐,导线连接紧密,无铰接,不伤芯线。 ②开关动作灵活可靠,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③分别设置零线和PE线汇流排,零线和PE线经汇流排配出。 ④箱内电气元件规格、型号、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⑤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
①对照设计图纸检查箱内电气元件配置。 ②电气元件进行现场动作试验检查。 ③通过开关通、断电试验检查回路功能标识。 ④观察检查导线分色、配线接线。 |
GB50303-2002 6.1.9;6.2.8
|
照明 |
①灯具回路控制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一致。 ②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灯具均无故障。 |
①通电检查。 ②核查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
GB50303-2002 23.1.1;23.1.2 |
等电位 联结 |
①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且联接线路的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规范要求。 ②导体或部件、构件与支线连接可靠,导通正常。连接处螺帽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
观察检查。 |
GB50303-2002 27.1.1;27.1.2 27.2.1;27.2.2 |
11.0.3 检查方法:详见表11.0.2中的检查方法。
11.0.4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PE线是否串联连接,每户检查不少于3处,并做好已查标记。
12 其 他
12.0.1 验收内容:通风设施、空调设备预留孔洞等质量。
12.0.2 质量要求:通风设施、空调设备预留孔洞等安装质量应符合表12.0.2的规定。
表12.0.2 通风设施、空调设备预留孔洞的质量要求
验收内容 |
质量要求 |
检查方法 |
参照标准 |
通风设施 |
①厨房、无外窗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和预留安装排风扇的位置和条件,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有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渗漏的措施,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
目测观察并与设计图纸进行核对检查。 |
GB50368-2005 8.3.6;8.3.7 GB50096-1999 6.4.1;6.4.3
|
空调设备预留孔洞 |
①空调室外机应留设搁置位置,且便于装拆、检修,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穿墙空调孔洞应预留,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无渗漏和倒坡,与插座及冷凝水排水管接口位置协调。 |
目测观察并与设计图纸进行核对检查。 |
GB50096-1999 6.4.5 |
12.0.3 检查方法:详见表12.0.2中的检查方法。
12.0.4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 分户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13.0.1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也应派出专业人员参加分户验收工作。设计单位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13.0.2 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的相应资格:
(1). 建设单位参验人员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2).监理单位参验人员为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3). 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参验人员为企业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4). 物业公司和设计单位参验人员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13.0.3 分户验收的程序按照《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14 分户验收的结论和处理
14.0.1 分户验收的结论,应以每户为单位全数合格,才能评为合格。
14.0.2 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
(1).发现结构质量隐患的;
(2).发现较为严重可能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的;
(3).以每户为单位,存在有不合格情况的;
(4).发现工程主要技术资料存在缺项、遗漏不齐、存在明显弄虚作假、互相矛盾的。
14.0.3 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情况的,施工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分户验收。存在无法整改情况,涉及结构安全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认可;设计单位无法认可的,可通过检测鉴定;不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由建设、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14.0.4凡经过处理或者协商解决通过分户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住户,并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5.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15.0.1 分户验收的监管程序:
(一)、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分户验收,并将分户验收相关资料包括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记录表、分户验收汇总表等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
(二)、质监机构在监督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应监督验收组通过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复查验收,分户验收记录是否真实、有效,复查核验的户数每单位工程不少于3户,且比例不少于总户数的5%。
(三)、质监机构在监督中,发现分户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重新进行分户验收。
(四)、重新分户验收后,凡涉及实测实量的验收内容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测,其余验收内容由验收组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户数每单位工程不少于5户,且比例不少于总户数的10%。
15.0.2 分户验收的监管方法
(一)、复查核验或抽查检测分户验收时,重点复(抽)查工程实物质量,对随机抽取的样户,按提供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及其检查记录表内容全数检查,核验其相是否合格,如果其验收结论与工程实体质量不一致时,应按有关文件规定,责令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二)、复(抽)查结果合格的要求:
1、核查质量技术资料的项目应全部符合规范、设计要求。
2、观察、手摸、手扳等方法检查的项目应全部符合规范、设计要求。
3、实测实量项目中有80%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且最大偏差不超过允许偏差的1.5倍。
(三)、对复(抽)查结果处理:
1、单位工程所复(抽)查户数全部合格时视其验收结果有效。
2、单位工程复(抽)查存在一户不合格时,应责令建设单位对该单位工程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四)、质监机构对分户验收复(抽)查的监督情况应列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附件:
表1、住宅工程室内空间尺寸偏差检查记录表
表2、住宅工程楼板结构层厚度偏差检查记录表
表3、住宅工程楼(地)面、墙面、顶棚面层质量检查记录表
表4、住宅工程门窗、栏杆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表
表5、住宅工程各部位防水质量检查记录表
表6、住宅工程给水排水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表
表7、住宅工程室内电气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表
表8、住宅工程通风设施、空调预留孔洞质量检查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