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建委房〔2012〕3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分局、港区规划建设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建立健全物业行业专家库管理制度,特制定《嘉兴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0一二年九月三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嘉兴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建立健全物业行业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物业服务行业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考评、评选、评标等各类评审事项,提高评审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资格管理和参与考评、评选、评标等各类评审事项的管理。

第二条 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统一建立和管理。

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分二大类:企业类专家,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职人员组成;其它类专家,由物业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业主委员会等成员组成。

第三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核、选定:

1.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公示:符合条件的,在市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七天;

3.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入选专家库;

4.聘请:向入选人员颁发《嘉兴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聘书》。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服务行业的考评、评选、评标等各类评审事项,应当在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依照相关规定组成专家组(评标仅限于市区)。每年9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选定。

第五条 入选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的企业类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 所在企业必须是嘉兴市物业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且积极参与嘉兴市物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三) 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或相关工作满5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等条件下,有物业管理师职称的优先);

(四) 熟悉物业管理及物业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规范标准,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

(五) 经《企业类物业专家入选考核分值表》(见附件二)自评分85分以上,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85分以上;

其它类专家,从事物业相关工作满2年,且符合上述(一)、(四)、(五)款;同等条件下,在已成立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从事的物业管理人员优先。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应征得工作单位同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应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荐书,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第七条 《嘉兴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聘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后根据专家在聘任期间参与考评、评选、评标等各类评审事项的行为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经当事人申请及当事人工作单位同意,予以续聘。

  第八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 根据考评、评选、评标等各类评审事项的需求,接受被随机抽取的邀请,担任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组成员;

  (二)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考评、评选、评标等各类评审事项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 接受参加考评、评选、评标等各类评审事项享有的劳务报酬;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考评、评选、评标等各类评审事项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利益关系人,不得收受利益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专家组成员在各类评审事项中的评审情况和意见; 

(二) 自觉抵制违规评审事项,协助、配合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不得在公开场合以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身份发表各类评审事项的言论、评审意见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 客观公正地参与考评、评选、评标等各类评审事项,每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份书面评审汇报材料;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组成员的抽取:

(一)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组成员的抽取,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评标事项开始2小时前(考评、评选可于前一天),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由工作人员告知评审时间、地点及评审内容;因故不能参加的,重新抽取,直至完成专家组组成工作。

(二) 与考评、评选、评标等各类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在被抽取时应及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且可不记载于因故不能参加的记录中。

第十一条 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信誉、离开物业服务行业,或专家库成员单位退出市物业专业委员会等原因不能胜任各类评审事项的,或一年内连续三次不能参加各类评审事项的,应当解除聘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 专家库成员单位不履行嘉兴市物业专业委员会成员义务,不履行嘉兴市物业专业委员会通过的决议的;

(二) 不能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或胜任职责的;

(三)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 履行专家职责时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被取消资格后,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回《嘉兴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聘书》,并在2年内不得申请(被推荐)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家库人员开展如下日常管理工作:

  (一) 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服务行业业务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讲座和业务交流;

(二) 为每位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与考评、评选、评标等各类评审事项的具体情况;

(三) 根据考评、评选、评标等各类评审事项的规定,抽取专家、联系专家、确认并组成专家组;

(四)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专家及评审事项档案记载真实有效;不得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专家的各类评审事项,不得以私人名义不经过合法程序介绍专家参加各类评审事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嘉兴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成员申请(推荐)书

附件二:企业类物业专家入选考核分值表
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