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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7〕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鄂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现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规〔2017〕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已在企业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未在企业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准备期内,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调出单位已纳入经办运行的,由调出单位缴纳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调出单位未纳入经办运行的,原则上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缴纳在调出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调入单位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其中,本省行政区域内从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标准高的统筹地区调入标准低的统筹地区的,比照调出单位同类人员缴费基数标准缴纳在调出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三、实施准备期内,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在省内与省外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养老保险关系原则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1号)第六条规定处理,因调出单位、调入单位纳入经办运行时间不同产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协商解决。

四、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单位缴费资金由保留人事关系单位承担。

五、参保人员符合补记职业年金条件的,应在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时,由原所在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补记职业年金条件认定表》(附件),连同批准调动或辞职、辞退的正式文件,以及本人档案等材料,提交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原所在单位根据认定意见,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筹集资金,向参保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之后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六、符合补记职业年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确定待遇领取地时,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作年限,计算为原所在单位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在多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分别计算为各单位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七、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补记职业年金条件认定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