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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成本规制办法(试行)

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成本规制办法(试行)
2019-08-20衢市交〔2019〕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2〕64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衢政发〔2013〕79号)精神,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机制和成本补偿机制,促进公交企业提升营运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经营管理,保持公交企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企业)成本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建立成本标准,合理界定公交企业成本范围,测算、审核和评价公交企业成本费用和经营状况,并核定财政补贴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成本规制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规制成本相关约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行业标准。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与公共交通客运服务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规制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与标准核定,且符合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努力开源节流,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五)精细化原则。成本规制应当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不断完善,逐步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六)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持续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不断提高公交服务供给能力,促进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成本费用构成

第四条 公交企业成本由营运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三部分构成。

(一)营运成本

公交企业营运成本主要由人工费、能耗费、折旧与摊销、保养修理费、保险费、安全生产费、其他营运成本等七个部分组成:

1.人工费。直接、间接从事公交营运业务的各类人员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社保费、残保金、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劳保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辞退福利等。其中工资中包含所有工资、奖金、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人工费根据不同的业务环节或根据成本发生关系分别归类计算。

2.能耗费。用于公交营运车辆的能源消耗费用,包括柴油、天然气、电力等费用支出。

3.折旧与摊销。与公交营运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与摊销。

(1)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其中:

房屋                                 20年

简易建筑物(含候车棚)               5年

机具设备                             5-10年

营运车辆                             8年

电子设备                             3年

由政府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计入规制成本,但因日常维护或改造等产生的费用计入规制成本。

(2)营运车辆已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处置形成的损益计入成本规制。未达到折旧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不计入规制成本(政府有特定的要求除外),形成的收益计入规制收入。其他固定资产处置参照执行。

(3)低值易耗品、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等摊销按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4.保养修理费。公交企业营运车辆发生保养维修、大修和汽配材料、轮胎等费用支出。

5.保险费。保险费指公交企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和其他商业保险的支出。

6. 安全生产费。公交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支出范围需符合有关部门和相关文件要求。

7.其他营运成本。公交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支出。具体项目及费用归集按会计核算制度和历史惯例认定。如设备维护、场地维护、保洁、印刷、停车、线路标牌标识、站牌、智能化系统软硬件维护、视频监控及网络等费用。

(二)期间费用

公交企业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二部分。

1.管理费用。公交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具体项目及费用归集按会计核算制度和历史惯例认定。如办公费、差旅费、业务宣传费、水电费等。

2.财务费用。公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发生的借款利息、手续费等费用。取得的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

(三)税金及附加

指公交企业在营运生产活动中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四)不得列入营运成本的费用

国家公用事业成本监审、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明确不列入营运成本的费用,不得计入规制成本。具体包括:

1.公交企业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2.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赔偿款、事故损失费支出;

3.捐赠支出;

4.公交企业超标准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

5.向下属公司支付的补助支出;

6.其他与公交服务不匹配、不合理的支出。

 

第三章  成本规制指标设定

第五条 公交成本指标标准值原则上根据前三年平均值、上年实际数和合理变化趋势相结合来确定,具体标准值由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后,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交投集团依照本办法予以确定。

第六条 营运总成本=营运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

(一)营运成本=人工费+能耗费+折旧及摊销+保养修理费+保险费+安全生产费+其他营运成本。

1.人工费=工资薪酬+社保费+其他相关人工费。

(1)人车比。人车比为年均某类职工人数与年均营运车辆数之间的比值。分为公交车驾驶员人车比、非公交车驾驶员(包括乘务员、修理工、点钞员、车辆保洁员,后勤及辅助人员、管理人员)人车比两类。营运车辆数按实际投入营运的数量计算。

人车比=年均某类职工人数/年均营运车辆数

年均某类职工人数=∑规制当年每月末职工人数/12

年均营运车辆数=∑规制当年每月末营运车辆数/12

公交车驾驶员人车比标准值=∑前三年人车比/3

非公交车驾驶员人车比标准值=2018年末人车比

营运车辆比2018年增长8%以内的,不增加非公交车驾驶员人数;超过8%以上的,按人车比标准值核定。

(2)工资薪酬按公交车驾驶员和非公交车驾驶员分别计算,人员数由人车比和营运车辆数规制。

公交车驾驶人员工资薪酬以上年实际合理合规发放平均薪酬为基数,上浮比例标准值按公交企业前二年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核定,最高不超过6%。

非公交车驾驶人员工资薪酬以上年实际合理合规发放平均薪酬为基数,上浮比例标准值按公交车驾驶员增长率的50%核定。

公交车驾驶人员和非公交车驾驶人员当年人均工资增长率与公交企业经营班子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当年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工资增长率原则上均分别按上浮比例标准值的100%、80%、60%确定。因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原因造成考核不合格的,公交车驾驶人员和非公交车驾驶人员工资增长率按上浮比例标准值的50%确定;因公交车驾驶人员和非公交车驾驶人员原因造成考核不合格的,工资不予以上浮。

(3)社保费。按国家规定缴纳,据实列支。

(4)职工福利费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和公交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未达到上限水平的,据实核定。

(5)劳动保护费等费用,按人车比核定的人数,年人均650元核定,一定三年不变。

(6)外聘劳务费。根据实际企业支付外聘劳务用工的薪酬等费用,新增人数和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投集团事先核定后据实列支。

(7)辞退福利,按国家规定标准据实列支。

2.能耗费。根据营运车辆车型,分别确定能耗标准值。

某车型能耗标准值=∑某车型前三年的百公里实际能耗/3

能耗单价按当年平均单价确定

能耗费=∑某车型标准值*行驶里程*能耗单价

3.折旧及摊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年限计算确定。对已提足折旧的车辆继续投入线路运行,按其原折旧计提方法计提折旧额的40%核给维护费用。

4.保养修理费。

某车型核定的千公里保养修理费标准值=∑前三年千公里保养修理费实际值/3

保养修理费=∑某车型核定的千公里保养修理费标准值*行驶里程

5.保险费。根据前三年保险投保情况,按规定公开招投标所确定的保险费率和费额按实列支。

对保险公司给予无事故优惠费率降低的保险费额给予70%的安全奖励。

6.安全生产费。计提比例按规定执行,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有结余的,本年度按差额部分提足。

7.其他营运成本。

其他营运成本百公里标准值=∑前三年其他营运成本百公里实际值/3

其他营运成本=百公里其他营运成本标准值*行驶里程

   (二)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不含人工费,控制指标为百公里管理费用(元/百公里)。

管理费用=百公里管理费用标准值*行驶里程

管理费用百公里标准值=∑前三年管理费实际值/3

2.财务费用。贷款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1倍(含1.1倍)以上的,需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据实列支。新增贷款由公交企业向市交投集团提出申请,市交投集团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三)税金及附加。按税法规定计提和缴纳情况据实列支。

 

第四章  收入规制指标设定

第七条  规制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子公司上交的50%净利润。根据前三年平均值、上年实际数和合理变化趋势相结合来确定,具体标准值由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后,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交投集团研究确定。

(一)主营业务收入指公交企业的客票收入(含包车、定制公交收入)。

(二)其他收入包括广告收入、捐赠收入、罚没收入、资产出租及处置收入等。

(三)子公司上交的50%净利润。

 

第五章  资金结算与拨付

第八条 成本、收入规制取数原则。

公交成本合理值按上限法确定,当实际成本高于成本规制标准值时,按标准值确定;实际成本低于成本规制标准值时,按实际值确定。

公交收入合理值按下限法确定,当实际收入高于收入规制标准值,按实际收入确定;当实际收入低于收入规制标准值时,按标准值确定。

第九条 公交规制补贴,指对公交企业规制成本与规制收入之间的差额给予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按季预拨、次年结算”。

公交企业通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等途径,使其实际成本低于规制成本的,实际收入高于规制收入的,差额部分留在企业,用于企业弥补历年亏损;实际成本超过规制成本的,实际收入低于规制收入的,其亏损由企业自负。

第十条 公交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年度成本规制预算,经市交投集团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资金预拨。公交成本规制补贴由公交企业按季提出申请(每年3月、6月、9月、12月),市财政局按时拨付。

第十二条 资金结算。

(一)申请。公交企业应在次年2月底之前向市财政局提交公交成本规制结算申请。并附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里程、营运线路和人员、车辆报表以及其他与成本规制有关的必要资料。

(二)审核。市财政局在收到公交成本规制结算申请后,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在一个月内出具成本规制专项审计报告。

市财政局收到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意见一个月内,会同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交投集团对公交成本规制补贴资金进行审核,超出年初预算的报市政府审批。

(三)结算。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1个月内下达资金拨付文件,结清上年度规制资金。

第十三条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置车辆,不得超过规划或超过现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配置车辆。配置车辆应事由市交投集团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

计划新增及调整公交线路、公交站点、公交班次等情形,且对成本规制增减产生影响的,须事先由公交企业提出申请,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纳入成本规制范围;未经审核的不纳入成本规制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运车辆是指公交企业营运车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运车辆行驶总里程以GPS里程为基准,结合传统方式统计的实际里程进行调整后统计计算。即通过技术手段设定单条线路在特定时间、区域、线路走向上的GPS轨迹作为有效里程,根据计算机系统生成的数据,经核定后,确定为单条线路实际里程。GPS技术故障时,以传统方式统计的实际里程,可通过审计、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定实际里程。营运车辆出场、归场、加油加气充电、缴纳票款、修车洗车等产生的里程计入实际里程。

第十六条 建立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分区块承担机制。市与各区块按营运线路、里程等指标结合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对公共自行车运维费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不纳入公交规制成本范围。

第十八条 公交车辆购置补助、公交智能化项目补贴政策仍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衢政发〔2013〕79号)执行。

第十九条 公交成本规制执行情况、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与公交企业经营班子薪酬待遇挂钩,与职工年度工资总额挂钩。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公交企业经营班子绩效考核办法,由市国资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交投集团联合制定。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对公交企业以前年度存量亏损额,由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按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亏损额,视财力情况逐年消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第三方审计费用纳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公交成本规制周期按会计核算年度执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施行期间若存在较大变化因素影响本办法执行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交投集团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印发
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