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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9〕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为全面推进“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建设,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浙江省民政厅等九厅委《转发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民事〔2016〕91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衢委办发〔2015〕35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市区(柯城区、衢江区)户籍居民,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特困人员除外。

二、奖励范围

遗体火化后,实施骨灰撒散、树葬、草坪葬、骨灰堂安置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人员给予奖励。具体方式:

(一)骨灰撒散,是指将逝者骨灰撒在约定安葬区域,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二)树葬,是在约定安葬区域,采取深埋等多种方式安葬骨灰。在树林下安葬,骨灰放置在可降解骨灰盒、坛、布袋内或直接撒散,不修坟墓、不立碑、不硬化土地的安葬方式。

(三)草坪葬,是在约定安葬区域,采取骨灰装入可降解骨灰盒直接埋入泥土中,地面植上草皮,地表不修坟墓、不立碑、不硬化土地的安葬方式。

(四)骨灰堂安置,是将骨灰安放在约定的骨灰堂(墙、廊)内。

三、奖励标准

(一)骨灰实施撒散的,每例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二)骨灰实施树葬、草坪葬每例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骨灰安置在骨灰堂(墙、廊),每例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办理程序

由逝者的直系亲属或委托责任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意向,由乡镇(街道)发放奖励金,并报区民政局(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备案。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衢州市区实施生态安葬意向表》;

(二)承办人(直系亲属或委托责任人)户口本、身份证;

(三)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四)承办人(直系亲属或委托责任人)签章的指定银行账号。

五、经费保障

奖励资金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分担,柯城区、衢江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按管辖范围组织发放。

六、其他事项

(一)柯城区、衢江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节地生态的殡葬改革导向,超前规划,合理布局,做好本区域公墓、骨灰堂、草坪葬、树葬等项目的选址、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市本级重点项目坟墓征迁中的服务保障工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要做好本区域节地生态殡葬改革的推进工作。市资源规划局、市民政局要加强殡葬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生态安葬统一由属地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安排,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组织实施。

(三)实施生态安葬的骨灰由市殡仪馆免费保存到安葬之日。

(四)实施生态安葬的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发现有冒领、骗领的,由乡镇(街道)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项目工程涉及坟墓征迁应引导、鼓励、实施节地生态安葬。

(六)本办法自2019年5月3日起施行。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衢州市区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意向表

2.衢州市区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人员汇总表
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