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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第一批)》的通告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第一批)》的通告
公告〔2013〕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等工作计量器具纳入浙江省强制检定范围。《浙江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第一批)》(见附件),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第一批)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1月28日

  

  附件
 
浙江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第一批)
(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

  二、纳入我省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或者在行政执法、司法鉴定中用于认定事实和判定法律责任,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停车场电子计时收费装置(系统);

 

  2.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救护车计价器;

 

  3.工程测量仪器:手持式激光测距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含光电测距仪、电子经纬仪)。

  三、具体由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