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补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为黑龙江省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通知
黑地税函[2014]107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农垦建三江、九三管委会地方税务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647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业务资格及有关事宜的批复》(保监产险〔2007〕616号)以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申请,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已具备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从开业之日起为我省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各地在办理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税务登记等事宜时,要一并办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资格认定手续,并对其进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辅导宣传,免费发放车船税宣传画和宣传手册,做好数据传递接收、税款解缴和日常车船税征管工作,确保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开展。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