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粮〔2020〕53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局、财政局、农发行,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为规范省级储备粮轮换行为,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保安全、促产业的作用,依据《关于改革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共同对《浙江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浙粮〔2012〕1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
2020年12月30日
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储备粮轮换行为,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保安全、促产业的作用,依据《关于改革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本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储备粮(含省级储备油)轮换,是指在省级储备粮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和轮换计划,以当年生产(进口或经批准轮入的补库粮源可以为最近一个生产年度生产,下同)的粮源替换库存粮源的行为。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轮换省级储备粮。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障粮食安全的原则,适应本省粮食消费需求,并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级储备粮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参考储存年限,原则上实行年度均衡轮换。并根据市场行情、储备品种结构和布局、粮油市场调控以及降低财政支出的需要,适时进行轮换。
第七条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粮食物资局)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省级储备粮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筹措、拨付省级储备粮轮换所需的价差和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负责省级储备粮轮出的销货款回笼和补库贷款发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进行信贷监管。
第八条 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接受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省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章 省级储备粮轮换的品质及数量控制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收获年度起算)一般为早稻谷3年、中晚稻谷1-3年、小麦3-5年、玉米1-3年、大豆2年。
第十条 轮入的省级储备粮应当为当年生产,质量达到国标中等(含)以上、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标要求。国家和省对储备粮质量另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采取“五优联动”模式的省级储备粮,在确保粮食储存安全和储备规模足额落实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对储备粮部分质量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质量标准,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轮换入库粮食在入库前的品质控制。在省级储备粮收购入库(或轮换补库)后和销售出库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及时将质量检验报告报送省粮食物资局。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品质出现重度不宜存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检验食品安全必检项目,并根据检验结论,报经省粮食物资局同意后,应当立即安排轮换出库。对轻度不宜存储备粮,应当尽快安排轮换出库。
经鉴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省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规模应当根据库存储备粮品质指标状况、储存年限以及当年粮食供求情况和市场调控需要确定。正常情况下,省级储备粮具体轮换数量按照各品种的储存年限均衡安排,年度轮换的粮食总量掌握在省级储备粮总规模的三分之一左右。未经批准,不得当年轮入当年轮出。
第三章 省级储备粮轮换年度计划及实施
第十四条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和实际储存年限等情况,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方案,报送省粮食物资局。
第十五条 省粮食物资局应当在收到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方案后,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联合下达省储备粮公司。
需调整年度轮换计划,应当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储备粮轮换规模不变,因委托收购粮源情况变化导致轮换品种和轮换方式发生变化的,由省粮食物资局会省财政厅核准后实施,并向省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省储备粮公司根据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提出分库点、分品种出库和补库建议及分批实施方案,报省粮食物资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采取“五优联动”方式的,应当提出具体数量和实施方案,由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审核并下达文件后实施。
第十九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采用先出库后补库或先补库后出库的方式进行。
(一)省级储备粮轮换出库采用公开竞价销售方式进行。因市场调控等特殊情况,经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同意,也可以采用邀标竞价交易、定向拍卖、协商定价等其他方式进行。
(二)省级储备粮轮换补库采用委托订单收购、招标采购、进口等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经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同意,也可以采用定向采购、协议定价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省级储备粮的公开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由省储备粮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粮食交易机构组织实施。受托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公开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的粮食交易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和合同范本,并报省粮食物资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储备原粮销售出库后,原则上应当在出库后6个月内完成补库,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
在保持年度储备轮换计划规模和品种结构不变的基础上,经批准,可以以轮出轮入粮食数量控制轮空期。
省级储备粮轮空期的起始时间,从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截止日起计算。省级储备粮轮空期的结束时间,按下列不同情形确定:
(一)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补库的,补库粮食实际到达存储库点之日视为结束时间。
(二)通过进口方式补库的,补库粮食抵达省内港口之日视为结束时间。
(三)通过省内委托订单收购补库的,按照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等部门联合下达的补库文件中明确的补库时间确定。
(四)采用其他方式补库的,根据实际情况另外确定轮空期结束时间。
第二十二条 省储备粮公司和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按时完成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出库、入库计划,并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不得拒绝或故意拖延计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在年度轮换补库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粮食物资局与省财政厅报送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 省级储备粮轮换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补库成本,按下列情形确定。
(一)收购粮食补库成本按委托收购综合平均价(含等级差价及水分、杂质升扣价)结算,其中等级价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在执行国家收购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实际收购粮食等级及其兑付情况确定,如满仓鉴定等级低于实际收购粮食等级的,按照满仓鉴定等级确定。收购粮食补库成本由省财政厅和省粮食物资局共同核定。
(二)招标采购补库成本按招标采购价格确定,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报省财政厅和省粮食物资局备案。
(三)进口粮食补库成本按合同完税价格确定,损耗由省财政厅和省粮食物资局共同核定。
(四)定向采购、协议定价补库成本按照合同价格确定,由省储备粮公司报省财政厅和省粮食物资局备案。
(五)采取其他方式补库的,补库成本根据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和省粮食物资局核定。
第二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款,由省储备粮公司统一结算。省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收取的价款,应当优先归还省级储备粮贷款。对省级储备粮补库所需的款项,由承(代)储企业凭有关部门补库文件向开户行申请贷款。
第二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出库差价亏损由省级财政据实拨补,价差收入上交省级财政。省级储备粮轮换的相关费用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当省政府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或者为稳定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等特殊情形下动用省级储备粮时,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省财政厅审核后另行拨补。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省级储备粮损失,由省粮食物资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核销。
因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省储备粮公司根据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和代储合同约定追究承(代)企业责任并追偿。
省储备粮公司负责所属粮库省级储备粮储存损耗和溢余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和标准处理,其中:定额以内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由省粮食物资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据实核销,超过定额的自然损耗按超耗处理,由所属粮库承担;组织销售溢余粮食的,由省储备粮公司统筹安排,或者由存储粮库报省储备粮公司同意后进行,销售收入统一上交省财政。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完善溢余粮食的管理制度,并将年度销售情况报省粮食物资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按月向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报送省级储备粮数量、品种、库点、轮换等情况,并抄送省农发行。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入库的,应当及时向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报送竞价结果。
第五章 省级储备油轮换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储备油由省储备粮公司根据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自行组织轮换,价差在利费定额补贴内包干。
第三十条 省级储备油的储存年限一般为2年。正常情况下,省级储备油具体轮换数量按照各品种的储存年限均衡安排,年度轮换总量掌握在省级储备油总规模的二分之一左右。
第三十一条 省级储备菜籽油质量应当符合成品菜籽油四级(含)以上国家标准,省级储备豆油质量应当符合大豆原油或成品大豆油三级(含)以上国家标准。其他品种储备油质量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第三十二条 省级储备油轮换管理的其他事项参照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三十三条 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的监督检查。省农发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省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四条 省粮食物资局负责储备粮台账管理系统建设,实时反映储备粮库存和出入库情况,及时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和库存数量、质量情况。
第三十五条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轮换计划落实、轮换行为、储备数量质量、损耗溢余处置等工作的管理和对代储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粮食物资局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方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各市、县(市、区)地方储备粮轮换可参照执行
关
《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0-12-31
近日,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对《浙江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浙粮〔2012〕15号)进行了修订,重新印发了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浙江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自2012年公布实施以来,对强化省级储备粮油管理,保障省级储备粮油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油市场调控和应急救灾作用,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和制度遵循。但是,随着国家对于粮食储备体制机制和安全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和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转隶和“五优联动”试点等工作的开展,原有的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相关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行为,保证省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油保供给、促产业的作用,我们对现行《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二、修订依据
1.《关于改革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有关规定。
2.《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8号)。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七章,39条。对省级储备粮轮换的品质及数量控制、年度计划及实施、财务处理、省级储备油轮换管理、监督检查及处罚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省级储备粮轮换的品质及数量控制。省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收获年度起算)一般为早稻谷3年、中晚稻谷1-3年、小麦3-5年、玉米1-3年、大豆2年。轮入的省级储备粮应当为当年生产,质量达到国标中等(含)以上、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标要求。省级储备粮收购入库(或轮换补库)后和销售出库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省级储备粮品质出现轻度不宜存储备粮,应当尽快安排轮换出库,出现重度不宜存情形的,增加食品安全必检项目,并应当立即安排轮换出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省级储备粮,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规模应当根据库存储备粮品质指标状况、储存年限以及当年粮食供求情况和市场调控需要确定。正常情况下,省级储备粮具体轮换数量按照各品种的储存年限均衡安排,年度轮换的粮食总量掌握在省级储备粮总规模的三分之一左右。未经批准,不得当年轮入当年轮出。
(二)省级储备粮轮换年度计划及实施。省储备粮公司每年11月底前向省粮食物资局报送下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方案。省粮食物资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联合财政、农发行下文批复。计划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根据具体情况向省粮食物资局或省政府申请。省级储备粮轮换采用先出库后补库或先补库后出库的方式进行,经审批后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出库、补库形式。省级储备原粮销售出库后,原则上应当在出库后6个月内完成补库,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年度轮换补库结束后,省储备粮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粮食物资局与省财政厅报送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省级储备粮轮换的财务处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省级储备粮补库成本,省级储备粮补库所需的款项,由承(代)储企业凭有关部门补库文件向开户行申请贷款,轮换销售收取的价款,应当优先归还省级储备粮贷款。当省政府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或者为稳定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等特殊情形下动用省级储备粮时,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省财政厅审核后另行拨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省级储备粮损失,由省粮食物资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代)企业负责并赔偿。省储备粮公司负责所属粮库省级储备粮储存损耗和溢余管理,并按规定和标准处理。省储备粮公司应当按月将省级储备粮数量、品种、库点、轮换等情况轮换情况报送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
(四)省级储备油轮换管理。级储备油的储存年限一般为2年,年度轮换总量在省级储备油总规模的二分之一左右。省级储备菜籽油质量应当符合成品菜籽油四级(含)以上国家标准,省级储备豆油质量应当符合大豆原油或成品大豆油三级(含)以上国家标准,其他品种储备油质量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其他事项参照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及处罚。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的监督检查。省农发行负责省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省储备粮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轮换计划落实、轮换行为、储备数量质量、损耗溢余处置等工作的管理和对代储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粮食物资局报告。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策咨询电话:8577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