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本级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5日
金华市本级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价格调控机制,保持我市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74号)等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重要意义
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根本目标,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和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的专项资金,是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是稳定物价、保障供给、发展生产、保障民生的有效举措,有利于迅速、有效地化解市场风险,增强我市抵御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的能力。
二、资金来源及项目组成
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人民政府筹措财政性资金安排,主要通过整合现有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资金、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食堂伙食补贴资金、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化肥风险(储备)资金、猪肉储备补贴资金等专项资金设立,并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在此基础上,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和价格调控形势,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价格调控应急资金及应急后备资金,主要用于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出现异常上涨时的价格调控。基金规模根据价格形势发展和价格调控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三、使用方式和范围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采取补贴、补助和贷款贴息三种支出方式,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或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而受到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
(二)对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影响而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补贴;
(三)对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影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食堂给予伙食补贴;
(四)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需严重失衡,价格持续出现大幅波动时,需政府采取调控措施的情况下,给予生产、流通、储备等环节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管理
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口使用”,由市发改委(物价局)主管,市财政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管理,各业务部门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根据我市实际,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管理使用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在浙江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出台前,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商务局(粮食局)、农业局、民政局、教育局、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的实施;价格调控应急资金和应急后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价格调节基金作为财政专项预算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价格调节基金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年终结余,可转下年使用。
发改(物价)、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成立由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商务局(粮食局)、农业局、民政局、教育局、人力社保局、供销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价格调控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负责人分别兼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
(二)建立协调例会制度。协调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稳定市场价格、保证市场供应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科学合理、及时高效。
(三)及时汇总分析基金使用情况。各相关部门应于每季度的首月上旬和每年的年底前,分别将上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及累计使用情况、资金年度使用总结报告等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领导,抄告各成员单位,并报省财政厅、物价局备案,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