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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财综〔2021〕86号
2021-02-08
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
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
)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继续按照《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
)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上述政策截止日期,根据国家规定另行明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pdf
相关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pdf
【水利基金】相关法规
【皖地税函[2001]45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废止】
【皖地税政四字[1997]25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涉及地税部门征收水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8]11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中央企业、省级企业缴纳水利基金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政[2012]5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2]24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0]2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帐证不健全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定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皖政[2000]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规[2000]125号】 安徽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4]1102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财综[2022]299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