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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甬建发〔2016〕177号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5〕234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经营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5〕235号)及《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16〕12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信用体系建设,规范鉴定行为,提高鉴定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日常监管要求
  (一)各区县(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定期对辖区内登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督管理,对重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重点项目进行抽查;要做好检查记录,定期向市房屋安全中心上报检查评定情况及有关统计报表。
  (二)市房屋安全中心应定期对各区县(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形成督查报告,报市住建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全市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抽查,年度抽查范围原则上应覆盖全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三)区县(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房屋安全中心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鉴定质量进行第三方评估。
  二、监管结果处理
  (一)辖区通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情况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信用记分。对每次检查情况根据《宁波市经营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进行信用记分,并及时录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信用等级评价。每年年末,根据信用记分情况或第三方机构评估情况,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四)撤销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结构检测相关计量认证证书的,予以撤销备案、登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备案、登记起连续两年未能参加信用评价的,予以撤销备案、登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被撤销备案、登记的,需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备案、登记。
  三、监管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沟通与协调,加强监管工作,建立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监督有力的管理体系,促进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的培育发展和规范运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部门要采取重点查与全面查相结合、实地查与网上查相结合、抽查与常规查相结合等多种检查方式,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管;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要设立举报、投诉、咨询渠道,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
  (三)加大宣传培训。要建立宣传培训机制,一是要加大房屋安全鉴定宣传力度,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形成良好氛围;二是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鉴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确保鉴定工作质量。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