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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嘉兴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嘉兴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财政〔2011〕3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嘉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现将《嘉兴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嘉兴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是指用于资助市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专项经费,实行合同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主要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政策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评价与预测,科技统计分析,重大技术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等。
行政机关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软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根据重要性原则在1-3万以内给予资助。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签定《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软科学研究项目)》时,要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的开支,以保证收支平衡,满足完成项目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完成经费预算后,应先报本单位财务部门,由其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严格审查。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的初核。一经发现经费预算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时,有权退回该预算方案。项目承担单位应重新编制并上报项目经费预算方案。
第七条  软科学研究单位申报的项目,其立项和审核程序按照《嘉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费使用合同一经签定,市科技局应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帐户、帐号和开户银行等办理拨款手续,其经费分两次拨款,可先拨付70%,结题验收后拨付30%。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在项目进度中期,应向市科技局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提交《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和项目阶段研究报告,经审查合格后,再予办理续拨款手续。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规定。  
(一)经费开支范围: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等;
3、研究资料文印费;
4、专家咨询费和技术论证费等;
5、必需的分析化验费和有关试验费等;
6、必需的会议费等;
7、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它费用;
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课题组人员的激励费用控制在上述直接费用的8%;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等;
(三)已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等费用,不得在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
(一)专项经费,专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置“拨入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和“拨出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科目。
(二)项目经费实行承包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财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拥有监督权。财务部门一经发现课题组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有权不予借款或报销,并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积极协助共同处理。课题组应自觉接受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
(三)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项目经费拨款后,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其项目经费原则上拨给项目的主持单位。因研究工作需要,项目主持单位需向各协作单位下拨经费时,应由项目主持单位制定拨款分配方案,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项目主持单位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由一个单位承担的项目,因研究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承担部分研究任务,需拨付研究经费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应加强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动态跟踪分析。对开展研究工作不力,研究效率和研究质量低劣,项目执行期内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同时未提出项目延期申请的,或不能胜任研究任务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权终止项目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归还全部经费,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经费上缴市财政局。
经批准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中止或撤销通知后,应如实填写项目经费最终决算表,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并在两个月之内将余款上缴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如有结余,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报告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可将结余经费作为该单位的软科学研究基金,用于资助有利于该单位发展的软科学研究活动。
对携带结余经费申请继续承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单位,市科技局应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22日印发

来源:嘉兴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