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3〕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人社发〔2020〕4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3〕4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37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现予印发,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5日
附件
湖北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按照人社部《
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3〕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37号)要求,从2013年起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拓宽就业渠道,强化就业服务,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确保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
二、工作措施
(一)全力做好实名制登记服务
1、强化全省统一的实名制登记管理制度。从2013年7月起,各地要将有就业意愿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登记范围,依托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开展就业信息监测。要按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函〔2013〕222号)的规定,将省厅分解反馈的本省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户籍地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应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由基层服务平台主动联系辖区内每一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办理档案托管、求职登记、享受政策、就业失业登记、入户走访等多种方式,摸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和就业服务需求,宣传帮扶政策和服务措施。对回到当地求职的,摸清其就业服务需求,及时提供帮扶;对未回当地的,掌握其就业状况。相关情况应及时纳入实名制管理。各地应于8月底前完成首次调查摸底工作,并按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省厅将按月对全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进行调度,定期通报。
2、开展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开辟专门窗口,建立“绿色通道”,积极为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服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3、开展针对性就业服务。各地要将所有在本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提供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基层服务平台要对辖区内每一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定期上门走访或电话了解情况,针对不同的服务需求,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培训信息、创业服务等帮扶,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并及时将相关情况纳入实名制管理。
(二)切实加强职业指导
对所有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都要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指导。积极宣讲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积极引导毕业生合理调整就业期望,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就业观念,积极主动求职就业。积极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自身特点、职业能力,合理确定求职方向。积极组织团体指导、应聘模拟训练等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求职应聘能力。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提高职业指导效果。各地可以探索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专业化职业指导服务。
(三)积极促进供需对接
1、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各地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的进程,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大力挖掘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要完善岗位信息采集制度,定期开展企业用人需求调查,及时掌握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情况,提前做好岗位储备。按规定落实好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地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进程,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从2013年起,每年提前启动“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的选招工作。
2、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各地要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特点,广泛收集发布岗位信息,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招聘月”、“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活动,定期举办分区域、分行业、分专业的专场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活动。对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至少提供一次政策咨询、一次职业指导和三次基本符合其需求的岗位信息,组织其参加两场招聘活动,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3、全方位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加快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加快全省高校毕业生招聘服务网建设,实行辖区内招聘信息联网共享,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企业网站互联互通,力争年底前实现全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相互链接,逐步建成全省统一的公共招聘服务网,及时向高校毕业生等各类求职者提供全方位、公益性、权威性的岗位信息。广泛利用短信、微博、微信等方式,为登记求职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定向发布就业信息。积极打造“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网”和“就业地图”,使高校毕业生等劳动者能够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或通过互联网、移动设备查询真实有效的招聘信息。
(四)提供创业服务
1、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各地要大力开展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制定符合其特点的培训方案,组织优秀师资开展创业培训,确保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能接受创业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各类有资质的创业培训(实训)机构作用,组织有创业愿望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实训,切实提高创业培训的实效性。全省力争每年为1万名以上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2、积极开展创业服务。各地要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作用,将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要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为有志于创业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支撑。要积极建立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项目与企业对接联动机制,加大创新成果展示和创业项目推介力度,促进创新创业成果与我省企业实现对接。
3、推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支持鼓励地方和高校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孵化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政策扶持和精细化服务。省厅将定期认定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每年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对在孵化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各地要组织达到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积极申报。
4、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项目。对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我省创业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创业项目,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项目答辩、社会公示的程序,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2万—20万元的无偿扶持,重点加大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支持力度。各地要按照省人社厅、团省委、省财政厅《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12〕5号)的规定组织申报,严格审核,积极推荐。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资金支持。
5、着力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各地要认真梳理并加快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落实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基本住房保障、落户等政策。对非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与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创业同等的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
(五)切实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实行政策打包、综合援助,采取“送岗位推荐就业、小额贷款扶持创业、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社保补贴稳定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五位一体的办法,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制定“一人一策”的个性化援助方案,给予“一对一”的重点就业帮扶,切实提高就业援助的实效性。各地要按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0号)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和当地高校,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社会孤儿、烈属和残疾毕业年度内高校及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帮助其求职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安置,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对残疾高校毕业生,要会同残联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落实企业按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六)大力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1、积极开发见习岗位。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拓展一批实力较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见习计划要重点向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和技术、管理岗位倾斜。要指导见习基地合理设置见习岗位,加大见习岗位中技术、管理类岗位的开发力度。要多种途径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及时组织开展见习供需见面活动。对有参加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及时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围,确保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能够随时参加。
2、切实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各地要加大对见习单位的政策支持,落实好见习补贴政策,见习补贴标准严格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1〕358号)的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地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见习组织、生活补助标准及发放流程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强化见习期间的跟踪指导、考核监督、安全管理,提高见习质量。
(七)强化职业培训
1、提高培训针对性。各地要在实行实名制管理服务中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需求,确定社会需求大、就业前景好、高校毕业生认可度高的培训内容,并多渠道、多形式及时面向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宣传就业创业培训政策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紧缺技能人才需求工种目录,广泛动员有培训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选择适合的培训内容,参加培训。
2、开展就业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其专业特点,组织有针对性地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力争使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90%以上,引导其在生产和服务一线实现就业创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的就业技能培训。对企业拟录用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岗位需求为主的岗前培训。要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利用优质教学资源、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制定专门的培训方案,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的技能水平、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3、开展技能鉴定。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主动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其职业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八)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继续按规定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要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九)加强劳动权益保护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就业公平,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地域、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用人,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校毕业生是就业工作的重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就业工作的难点。各地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的重要位置,建立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相互配合、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创新办法措施、拓宽就业渠道、完善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落实资金保障、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不断线,服务不间断。要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确保有实招、见实效,对落实不力的要追究责任。要密切关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地要积极做好计划的宣传发动工作,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重点、宣传措施,积极通过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青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制作宣传画、宣传册、公益广告等各类宣传资料,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街道社区、各类招聘现场张贴发放。要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就业促进计划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主要内容,扩大社会影响,力争使每一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知晓计划,并引导其主动寻求就业服务。要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到计划实施中来,营造有利于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提高服务水平。各地要在充分收集就业信息、拓展就业渠道上下功夫,在组织好就业见习、职业培训上下功夫,在强化各项就业服务上下功夫,不断创新丰富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完善就业服务措施,力争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覆盖到每一名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同一城市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之间要实现业务互通,数据共享,统一服务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促进就业活动,提供就业服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费或变相收费,计划实施期间各地要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开展实名登记高校毕业生就业监测。各地要对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其就业状况、接受就业服务情况、享受就业政策扶持情况,做好记录,并纳入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定期上报。
(五)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要在7月底前上报计划实施方案、工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每月上旬将上月本地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实名制管理服务情况及统计表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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