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温政办〔2012〕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浙江省消防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火灾事故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由于事故单位或个人资金力量薄弱,无力承担对受害公众和受损财物的赔偿责任,给事故处理尤其是受害公众的安抚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加重了政府的灾害救济负担,甚至可能引发群体事件而影响社会稳定。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险种。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积极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制度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投保单位管理者自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及时排查消防安全隐患,降低火灾事故发生概率;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辅助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利用保险的市场化风险预防机制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着力建立起火灾风险识别、预警、控制等防灾防损机制,努力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原则、范围和措施
(一)工作原则:立足我市实际,坚持“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工作原则和“抓重点、分档次,低费率、优服务,广覆盖、建机制,明情况、促发展”的工作思路,稳步、有序、扎实地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有关规定,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以下简称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全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经营单位,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
(三)工作措施
1.建立机构。建立由市公安消防局、温州保监分局牵头,各保险机构参与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落实相关措施,定期组织召开各有关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会议,共同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开展。
2.强化引导。各火灾高危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维护消防安全设施,主动申报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保险机构、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积极引导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3.便捷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便民服务窗口、政府门户网站、当地新闻媒体等公布各承保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并为保险机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提供便利条件;各承保机构要设定简便、快捷的投保流程,增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投保积极性。
4.共享信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逐步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明确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并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强信息反馈,实现行业资源共享。
三、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作为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同步布置和检查,并建立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在内的事先预防、火灾救援、灾后联动机制。各地要在2012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公安、消防、安监、商务、卫生、文广、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实施,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各有关协会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协调等作用,积极引导火灾高危单位和场所主动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提升我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试点先行,深入实施。按照《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政保合作业务的指导意见》(浙保监发〔2011〕5号)要求,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建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共保体,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具体负责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各保险机构要在上级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制定简易、高效理赔程序,确保及时足额赔付,不得对投保方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使保险服务真正成为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一条重要途径。
(三)加强宣传,形成机制。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保险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在超市、商场、医院、网吧、歌舞厅、旅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利用网络、信息公示栏、宣传资料等载体,广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防范火灾的途径和措施,以及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公众的火灾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公众预防火灾、消除火灾隐患的自觉性,引导火灾高危单位和场所主动参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逐步建立公共消防安全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