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涉及机构改革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19〕180号
)规定,废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2〕147号)规定,.部分废止(金市财法〔2019〕180号废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市直各有关单位:(废止条款:金市财法〔2019〕180号废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金华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金华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改革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支付管理,具体包括:
1、财政预算内资金;
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3、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
4、其他财政性资金;
5、单位其他收入、历年结余和往来款项等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1、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
2、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
3、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
4、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
5、市财政局按有关文件规定开设的财政专项资金专户,以及经市财政批准预算单位需单独专项核算管理而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结存资金管理专户、财政支付调度户、通过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单位结存户,作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设的特设账户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未经市财政局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直接支付适用于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基建支出和其他需直接支付的项目等。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和单位结存专户余额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各项购买支出、零星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七条 预算下达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会计核算权和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于每月25日前向市财政局编报下月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每月1日前下达次月用款额度。单位应在下达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相关支出。
第九条 单位资金的支付,应当符合相关财务制度,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额度、项目进度和资金余额情况办理支付。
第二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十条 预算单位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和市财政局批复的用款额度内向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
第十一条 工资性支出。支付的范围是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遗属及临时工等工资。
1、预算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本月工资发放清单及工资变动依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确认预算单位工资申请后,退回工资变动依据原件,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1 )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代理银行按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令、工资发放表,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并将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代扣款项转入单位结存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支出。
1、采购单位按照批准的预算提出采购申请,经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签署意见后,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确认资金落实情况,按有关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2、申请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时,由采购单位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清单、验收证明及结算单位、供应商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票据以及其他资料等。
3、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支付申请后,退回单位相关资料的原件, 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的供应商。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1、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项目预算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金华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2、建设单位的支付申请书经项目监理审核签署意见,按规定程序报财务总监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基建管理部门,未设财务总监的,直接报市财政局基建管理部门。
3、财政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国库处办理支付。相关程序按《金华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除工资支出、采购支出、基建支出外其他直接支付的项目,其直接支付程序是:
预算单位向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出申请,提供有关支付凭据及相关依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后,退回单位相关资料的原件,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三章 授权支付程序
第十五条 授权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其他各项支出,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在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授权支付项目。支付时需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授权支付凭证》(附件2)并及时送代理银行,《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授权支付凭证》,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令,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
第四章 预算单位结存专户授权支付程序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结存专户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其资金构成主要包括单位其他收入、历年结余和往来款项。单位结存专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结存专户使用本方会计科目“单位结存-可用资金”进行核算。当支付内容为往来款项时,采用该账户资金余额进行控制,即支出数不得大于该账户存款余额;支付内容为动用历年结余的支出时,采用该支出项目预算指标和账户存款余额双控制,即支出数不得大于两者中的孰小数。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的借款原则上在预算单位结存专户中借取。借款转为支出,若以提取现金方式借款,按实际支出数在相应的零余额账户中列支,按原渠道在单位结存专户中还款;若以转账方式借款,通过预算单位自行录入支付申请,实施清算后将资金从财政零余额账户或单位零余额账户中划转到单位结存专户以补足此前相应借款,借款大于实际支出数时,其差额部分仍旧归还入单位结存专户。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的统发工资以应发数从财政零余额账户中列支,工资扣款形成的往来款项以本方科目为“单位结存-可用资金”的银收流水存入单位结存专户,此后这部分往来款项支付时直接在单位结存专户中支取。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托收协议,托收协议需明确托收账户。单位直接列支的项目,如电费、水费、电话费等应当在单位授权额度内托收;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的项目以及由地税代征的项目,如住房公积金、医保金、养老金等应当在单位结存专户中办理托收手续。代理银行收到托收业务时,应当按协议中约定的账户划转资金,发生授权额度、预算指标或可用资金不够支付时,代理银行要拒付,拒付时要告知单位拒付理由。
第二十四条 12月25日,预算单位需先将未申请额度的当年预算结余全部申请为额度,再将当年额度结余申拨到单位结存专户,此后这部分款项的支用就不需再行清算,直接从单位结存专户中支用。
第五章 资金清算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内,依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预算单位的支付令,分别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中办理支付业务。原则上当天日终前收到的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业务,在当日办理支付;在当日下午4:30前收到的转账业务,在当日办理支付,当日下午4:30以后至营业终了之前收到的转账业务,在次日上午办理完支付业务。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对零余额账户的资金支付情况于当日下班前进行汇总,分资金来源打印代理银行预算资金清算表(附件3 )一式两份,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于次日上午对代理银行转来的预算资金清算表有关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送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收到支付执行机构转来的代理银行预算资金清算表后,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于当日开出拨款凭证,并附各预算单位明细清单,将款项分别从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中划入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其中从国库单一账户中清算的资金,需提供相关支付清算依据。
应从国库管理机构特设专户清算的资金,由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之间进行内部清算。
第二十八条 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及有关财政特设专户等开户行应在收到财政拨款通知单后,于当日及时将清算资金划出,清算代理银行应及时将收到的清算资金入账。
第二十九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代理银行、预算单位之间应加强对账工作。代理银行应及时提供银行账户对账单、用款额度对账单,及时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预算单位对账;国库管理机构应及时与预算单位、支付机构核对有关支出数,与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核对存款余额。
第六章 差错更正
第三十条 差错指在实施本支付管理办法时,在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差错更正以明确的责任人和更正的可行性为假定前提。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人行国库等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一般性差错应于发现当日更正。
第三十二条 差错更正的告知原则。代理银行对于发现的差错应分析产生差错的原因,并将更正措施和结果告知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对于发现的差错也应分析产生差错的原因,并将更正措施和结果告知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支付申请差错的更正
1、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录入后,需经单位会计审核,才能办理资金支付,单位会计应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支付申请内容,除申请金额错误外,其余内容均可由单位会计在审核时进行修改,流水金额错误的,应退回录入人员进行修改。
2、经单位会计审核的支付申请,在代理银行尚未受理前,可由单位会计修改除流水金额外的其他内容。
3、对于单位送审的直接支付申请,国库执行机构应认真审核其支付申请内容,发现有差错时,应退回支付申请交由单位会计再进行修改,一旦直接支付申请通过了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审核,单位就不可对其内容进行修改。
4、直接支付申请经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后、授权支付申请经代理银行柜面受理后,支付申请就处于已受理的状态,已受理的支付申请任何人不得进行作废、修改处理。
第三十四条 已受理的支付申请,代理银行将款项支出后,由对方银行退回等涉及资金流动的差错更正,遵循资金及核算归集到原账户的原则。
1、从单位结存专户支出的款项,因收款人名称、账户信息错误等原因退回的,预算单位在收到代理银行的入账凭证后,按原支付申请信息做红字冲正,同时按正确的信息重新申请支付。
2、从零余额账户支出的款项,因收款人名称、账户信息等有误退回的,或者开出的汇票结算多余款转回,以及零余额账户借款多余交回的款项,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入账凭证或缴款时,按原列支渠道填制冲正凭证,录入红字的支付申请,连同原支付凭证的复印件,送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经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确认后,提交代理银行,冲回用款额度。
第三十五条 账务处理差错更正。预算单位在登账后,发现会计科目、预算项目有差错的,凡属同一资金来源内的预算项目调整,可以通过内转支付申请进行更正,该流水经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后,传给国库管理机构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凡涉及不同资金来源的预算项目出现差错的,因支付资金已由不同的资金来源进行清算,则不允许调整。
第三十六条 工资数据差错更正
1、工资发放表在未送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批前,允许单位修改相关的工资发放表及工资流水内容,单位送审工资后,工资表和工资流水就均不可修改。
2、已送审的工资表或工资流水发现了差错,可由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进行退审处理,经退审的工资又回到可由单位修改的状态。
3、工资已经过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但在尚未发放前发现了差错,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可进行工资反审核处理再次将工资表和流水置于可退审的状态,退回单位进行修改。
4、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已经做了工资发放后,就不可再进行工资反审核处理,如发现的差错属于工资少发、漏发的,可由单位再次申请补发,如发现的差错属工资多发放的,则应由预算单位填制《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冲正凭证》并录入缴款流水,交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后,缴款至财政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七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授权支付凭证》时,发现要素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等错误时,应当场退票;若款已支付,收款人开户银行因账号户名不符等原因退票的,代理银行应按原渠道冲回单位额度,并通知单位冲账,单位补做一笔正确的业务。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内部在办理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所涉及的各方应遵守结算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管理账户和办理清算业务,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性质,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提供虚假合同或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预算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与财政局签订的代理合同,及时办理各项资金拨付业务,不得占压财政资金。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违反市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由市财政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授权支付凭证》由金华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