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嘉建委建〔2017〕3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港区规划建设局: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检测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样品送检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供与检测单位签订的工程材料检测合同,以及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照片等书面材料。
(二)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的样品送检应由专人负责,按相关要求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进行现场取样、封样和送检,对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在转运至检测单位的过程中应保证样品不发生遗失、缺漏、混乱等情况。见证人员应对样品的取样、送检做到全过程跟踪见证,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三)检测合同签订后,准备实施见证送检前,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到检测单位登记人员身份信息,检测单位应对取样人员、见证人员进行身份核实。
(四)检测单位在接收送检样品时,应对接收样品进行核实登记,并对核实后的样品负责,对不符合收样要求的不得收样检测,核实登记后由见证人员面签和指纹确认。检测单位收样员应核实记录以下情况:样品的符合性;取样、见证人员的签章是否与事先登记的信息一致;是否有见证人员陪同见证等。
(五)检测单位应妥善保存收样样品,并建立台帐记录,根据不同的样品类别或检测项目按月装订留存。
二、规范检测单位检测行为
(一)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视频远程监管试点工作,检测单位应在收样大厅、力学检测室、样品室等场所安装视频装置,视频图像、角度应能清晰分辨人员和送检的样品。检测单位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二)对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墙体材料等力学性能试验应保存检测过程信息,存储的图谱、视频、记录应为试验全过程记录。
(三)现场检测时应有见证人员在场,事先应制定检测方案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备,检测人员不得擅自改变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应有二名以上持证上岗人员操作,现场检测应留存现场检测的部位标识和现场检测的视频资料,并按工程项目进行备份存储,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四)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主检、审核、批准等相关人员签字。检测报告应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专用章、计量认证专用章、检验检测专用章,多页报告应加盖骑缝章,有注册人员要求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注册专用章。在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
(五)完善检测原始记录信息,确保检测结果可追溯。检测原始记录应增加检测时段信息,主要检测设备运行记录应当对应检测样品编号和检测时段信息。
(六)规范检测原始电子数据管理,原始电子数据应单独建档、分类保存,保存期限同纸质版原始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测机构应提供检测清单。
(七)检测单位应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实施报送制度,凡涉及结构安全质量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当日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不合格情况书面报送至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同一单位工程不得委托3家以上(不含3家)检测机构,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2家以上(不含2家)检测机构。因工程所在地检测机构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可委托经公开招标确认的政府性监督检测单位来承担检测业务。
三、加强检测监督管理
(一)加强检测委托过程管理,建设单位或检测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严禁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为手段压低检测费用。
(二)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我市承接检测业务,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省外和省内市外检测机构承接每一项工程检测业务后还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项目登记,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后报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局。未按规定备案和项目登记的,其检测结果无效。
(三)在我市范围内承接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以统一的机构名称和注册地址开展业务,若以不同地址的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其分支机构必须符合省建设厅相关资质要求,并取得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四)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检测合同,并作为竣工验收前查验的资料之一。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检验检测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超资质承接业务、随意压低检测费用、扰乱市场、使用不合格检测人员,以及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质量检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积极推进检测市场诚信管理,引导检测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对检测单位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并在诚信考核中进行予以扣分。
(七)加大对检测机构日常检测工作的检查力度,市建筑业管理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检查表见附件2),对检查得分低于80分的企业,将责令停业整顿3-6个月,停业期间不得对外承接业务。
(八)市建筑业行业协会检测分会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检测机构日常履责、市场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开展年度检查和信用考核,协助开展日常投诉的调查核实,并将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等情况报市建委。
四、加强危旧住房安全动态监管专业机构的管理
(一)危旧住房需要开展安全动态监测时,相关主体在选择专业机构时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签订委托监测合同。
(二)危旧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构、监测人员、设备及巡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监测机构应具备浙江省住建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结构和地基基础),优先选择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定的检测机构(建筑结构领域);
2、现场监测人员应具备结构专业知识,每组巡查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优先选择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全日制土木工程本科毕业人员或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3、初次巡查时应进行详细现场调查,核查原房屋鉴定报告,对结构体系与整体牢固性进行调查;
4、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参与的阶段性巡查;
5、设备仪器(含传感器)精度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要求。
本通知相关要求自发文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情况汇总表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