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政发〔2012〕92号和温政办〔2012〕234号文件的通知
温政发〔2014〕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以下两个文件作部分修改。
一、《
温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温政发〔2012〕92号)“第三章第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纳入招标并同步建设,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现有已建成市政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管养、更新及大中修资金由市级承担。”
二、《
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办〔2012〕234号)中“第二章第十三条”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资金的来源主要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修改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资金的来源主要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费用,应根据各区(功能区)各自辖区内污水量计量为基础,部分交叉地段通过协商确定比例,核定流量,通过各自污水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并按市、区土地出让金分配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