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市财社〔202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财法〔2022〕5号)规定, 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财法〔2024〕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绍兴市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民政局
2021年2月26日
绍兴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49号
)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给市本级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以项目形式落实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项目列入我市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范围。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与原则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村级集体公益性工程项目,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一)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二)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原则。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上采取因素分配法。基本要素:移民人数、小型水库数量、资金类型;加权要素: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工作绩效。同时兼顾竞争性分配的原则,优先考虑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优先考虑历年来项目实施规范、按时完成的单位。项目资金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和倾斜,全市统筹安排,不搞平均主义。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 绍兴市民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资金总量和上述分配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实施项目的基本要求,明确扶持方向、支持重点、资金额度等,发文通知各区、县(市)申报项目。
第七条 各区、县(市)根据市民政局的移民项目年度计划指标,在通知下发30日内按要求确定项目上报。
各区、县(市)上报的项目,应符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申报程序。上报的项目须经镇(街)初审,各区、县(市)移民管理机构复审通过后,填报《绍兴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附件1)、《绍兴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扶持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附件2)、《绍兴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扶持项目承诺书》(附件3)。
第八条 市民政局对各区、县(市)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踏勘、确认后审核汇总,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经报市局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报省移民办备案,同时抄送市财政局,最后以文件形式将备案后的实施计划下达到有关区、县(市)。
第四章 项目实施、监管与验收
第九条 扶持项目实施。扶持项目的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市)移民管理机构督促各镇(街)、村严格按照村级工程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条 扶持项目监管与验收。市本级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扶持项目监管与验收按照《
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02号)和各区、县(市)移民管理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项目报账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须填写《绍兴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附件4),经村主要领导、镇(街)、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随同相关结报资料一同上报至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党委会审核同意后,根据年度项目计划核定的扶持额度报告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扶持项目最终扶持额度以结算审计结果为准,审计结果大于扶持计划额度的,全额支付项目资金;审计结果小于扶持计划额度的,实际扶持项目资金支付额度与审计结果一致。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民政局核定的年度项目计划扶持额度下达给各相关区、县(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收到市级财政资金后,应及时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给项目实施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报账:
(一)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二)未列入项目补助计划的;
(三)未按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或因其他原因被调整取消补助计划的;
(四)未通过镇(街)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村级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村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应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把项目资金使用纳入村务公开范围。各区、县(市)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督查、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
各区、县(市)移民管理机构应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动态性工作指导和监督,保证项目质量。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承建单位偷工减料或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质量标准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建材、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绍兴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
2.绍兴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扶持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3.绍兴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扶持项目承诺书
4.绍兴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
关于《绍兴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绍政办综[2015]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绍兴市财政局会同绍兴市民政局联合制定的《绍兴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于2018年8月6日制定了《
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8〕49号
)文件,其中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分为七章,计18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与原则,第三章为项目立项管理,第四章为项目实施、监管与验收,第五章为项目报账,第六章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第七章为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资金定义和资金落实形式。
(二)第二章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与原则共2条,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使用原则。
(三)第三章项目立项管理共3条,明确了项目如何确定、申报要求和项目计划下达。
(四)第四章项目实施、监管与验收共2条,明确了项目实施原则和项目监管与验收的文件依据。
(五)第五章项目报账共5条,明确了项目报账程序、报账额度、报账原则、报账方式和不予报账情形。
(六)第六章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共1条,明确了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和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主体责任。
(七)第七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细则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政策由绍兴市财政局和绍兴市民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绍兴市财政局社保处
联系电话:85209367
绍兴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移民处
联系电话:88003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