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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冀税三字〔1990〕14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省局意见第二条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省局意见第二条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各地、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434号《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对房产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事改企单位的收入抵顶预算拨款,财政不再拨付事业经费的,应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依照上述原则办理。



河北省税务局

1990年5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