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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企业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居民价格政策扩大企业受惠面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企业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居民价格政策扩大企业受惠面的通知
甬价管〔2017〕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定价文件的通知》 ( 甬发改信用〔2024〕40号规定,现行有效。

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各转供水单位:


为完善水价类别,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 ( 甬政发〔2016〕14号)有关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决定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居民价格政策,扩大企业受惠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区域范围内(包括转供水区域)工业企业内部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

二、价格政策

(一)根据浙价资〔2013〕1号关于居民水价执行范围含“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的文件精神,工业企业集体宿舍、食堂用水享受居民水价政策原则上要求独立装表计量。为降低用水企业独立装表改造成本,经协商协调,独立装表改造费用在定额决算的总改造费用基础上按八折收取。

(二)为降低企业用水负担,工业企业近12个月月均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又不愿对集体宿舍、食堂用水独立装表计量的,可申请按比例享受居民水价。对兼有食堂和宿舍的企业,按企业总用水量的10%执行居民水价;对仅有食堂或仅有宿舍的企业(具体认定办法由供水企业制定),按企业总用水量的5%执行居民水价。

三、工业企业要求集体宿舍、食堂用水独立装表计量执行居民水价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给排水管道平面图、职工人数等相关资料。经供水企业核实后,双方签订供用水补充协议。企业宿舍、食堂用水自独立装表改造完成次月起执行居民水价。

工业企业近12个月月均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又不愿对集体宿舍、食堂用水独立装表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供水企业自核实情况次月起按上述规定对企业宿舍、食堂用水执行居民水价。

四、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用水时间)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2017年9月25日
来源: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