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的通知
鄂人社规〔201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劳动保障违法犯罪行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公安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劳动保障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得借故拖延移送。
第三条对于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案件及雇用童工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对于强迫劳动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经发现,应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不少于2名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书面报告,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或采取的行政措施,不停止执行。
第六条移送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三)有关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四)已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的,应当附有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材料的复印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以制式文书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将案件材料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和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期限可延长至30日。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条被退回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移送前没有作出处理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立案,并书面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咨询;公安机关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咨询的机关应当进行研究并在接受咨询之日起7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第十四条案情社会影响较大、情况紧急,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情予以协助;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联席会议,通报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侦查、撤案等情况,共同研究和分析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优化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发现的或群众投诉举报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或移送。
第十七条上级公安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案件移送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解决案件移送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违反规定,不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其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