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税字[1997]182号《
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资金帐簿,由哈尔滨铁路局、各铁路分局、工程总公司集中贴花缴纳;其它营业帐簿由上述单位在其机构所在地自行贴花完税。
1998-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