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子女继承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4号)规定,全文废止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唐地税发〔2010〕42号)收悉。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子女继承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10〕643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子女继承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64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冀地税发〔2010〕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78号
)规定,多子女共同继承房屋,子女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房屋产权由其中一个子女取得,其他子女应继承房屋的部分产权折价后以现金形式给付,对其他子女取得现金补偿的份额,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取得房屋产权的子女再次转让房屋时,可以扣除的财产原值按以下公式确定:
财产原值=取得房屋产权子女的继承份额+该子女向其他子女支付现金形式补偿款+相关税费;
取得房屋产权子女的继承份额=发生继承行为前该房屋购置成本或者建造成本以及相关税费之和×该子女继承比例。
三、本批复第二条所称“向其他子女支付现金形式补偿款”,纳税人应凭司法裁定书(通过司法裁定的)、继承房屋产权的遗嘱、公证书、银行划款手续(通过银行转账的)、收款人签收的收据等有关凭据作为扣除依据。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