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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汽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汽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8年09月16日  吉地税函[2008]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长春市、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一汽集团发展,根据省政府有关领导意见,经研究决定,对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办理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转移手续并实际接收过来的房产、土地在处置前闲置的部分,年度内可暂时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该经营公司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按审批管理权限办理闲置期间,闲置部分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手续。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税款不退,未征税款不补。
吉林省地税局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