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项目审批(核准)的实施意见》的工作措施
嘉财建〔2009〕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嘉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财政局有关处室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质量、改革投资体制的要求,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加快项目推进步伐,引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健康发展,确保我市完成千亿投资的目标。我们对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项目审批(核准)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08]150号)有关精神,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核工作各个环节重新梳理和研究,并制定以下具体工作措施:
一、项目前期审批阶段
(一)立项审核
1、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在正式受理业主单位提交的立项资金审核申请后,按照市发改委的立项调研安排,联系相关业务处室,共同参与项目前期工作调研。
2、完成项目前期工作调研后,由经济建设处向分管局领导汇报项目调研情况。
3、已列入年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项目,由经济建设处起草《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资金预审意见书》;未列入上述计划的项目,应在调研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资金审核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或授权经济建设处处长主持,参加的处室和单位包括:经济建设处、预算处及相关的业务处室等。经济建设处根据联席会议精神,在3个工作日内起草《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资金预审意见书》,经局领导签发后,送市发改委作为立项批复的依据。
(二)初设阶段
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正式受理业主单位提交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一般项目在20个工作日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资金审核意见书》,特殊项目适当延长。审核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送市发改委作为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阶段
(一)资金归集
1、财务中心监管科根据年初部门预算和预算指标下达情况,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向会计科提出资金归集计划,并填制《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归集基建专户联系单》。
2、经财务中心领导同意,会计科根据《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归集基建专户联系单》,向国库处提出资金归集申请。对非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国库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3、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归集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核定用款计划。财务中心监管科根据下达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督促业主单位(采购单位)编报年度内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清单。财务中心监管科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审核后转国库处(政府采购办),国库处(政府采购办)在2个工作日内批复用款计划并形成“政府采购委托确认书”。
(2)归集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资金。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财务中心会计科根据监管科按月填制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资金划转(归集)清单”,向财政支付中心申请资金的划转,财政支付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二)资金拨付
1、财务中心项目监管人在正式受理业主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审核意见,并填制《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一式两份),附相关拨付审批资料报监管科负责人审核。
2、监管科负责人在《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由项目监管人送交财务中心主任审核。
3、财务中心主任根据所报资料签署审核或审批意见,如需分管局长审批的拨付,财务中心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4、项目监管人按照财政内部审批意见在建设单位提交的《基本建设项目书》上填写“核定拨付金额”,报送会计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
5、会计科收到经领导审定的资金拨款申请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三)资金联签
1、项目财务总监根据《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派遣财务总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已签订合同的项目建设支出,依据审签的建设合同认定支出限额,并采取大额联签和事后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对项目建设支出控制的财政监管。
2、项目财务总监在受理联签事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持保留意见的,应报经财务中心领导同意后,签署联签意见。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