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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律师进社区(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律师进社区(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财行〔2012〕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财法〔20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财法〔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财政局、司法局、“律师进社区(村)”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律师进社区(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律师进社区(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进社区(村)”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律师进社区(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关于开展“律师进社区”工作实施意见(市委办〔2009〕31号)、《关于深化“律师进社区”活动进一步统筹城乡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2〕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进社区(村)”专项经费是指杭州市政府为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全市基层矛盾调解、法制宣传网络,全面推进民主促民生、民主促发展、民主促和谐工作,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均等化、一体化发展,而开展“律师进社区”、“律师进农村”的活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包含县(市)、区各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律师工作津贴、开展各项活动、专题研究及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将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  杭州市“律师进社区(村)”工作指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市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杭州市律师协会承担。市财政局、市统筹办、市指导协调小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律师工作津贴主要用于社区律师的交通、通讯、就餐等费用补贴。按1个社区(村)配备1名律师,城区(除萧山区、余杭区外)的驻社区(村)律师补贴按照8000元/人/年的标准,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五县(市)中心村律师补贴按照6000元/人/年的标准,市区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支援中心村的律师补贴按照2000元/年/人的标准,均从市财政城乡统筹专项资金中的中心村扶持资金中列支;萧山区、余杭区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解决。城区(除萧山区、余杭区外)的律师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统一支付给市律师协会。

  第七条  各区、县(市)统筹城乡法律服务工作经费,按所辖社区(村)数不低于1000元/社区(村)/年的标准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八条  五县(市)律师工作津贴按照《杭州市中心村培育建设扶持资金管理细则》(杭统筹办〔2011〕7号)有关规定,随年度中心村培育建设项目扶持资金下达,并按项目管理要求办理。

  第九条  律师工作津贴发放须经各地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核通过,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条  律师工作津贴的申报要做到统计准确,手续齐全。城区律师工作津贴申报表由市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每年的7月上旬、1月上旬由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各区联络处申报,市律协各区联络处汇总后向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五县(市)律师工作津贴由各县(市)指导协调小组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程序,由市律协提出使用申请,经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履行批准手续。

  五县(市)专项经费的使用流程参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度由市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统筹办、指导协调小组报告一次,接受监督。市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对五县(市)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督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司法局、市统筹办、市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杭州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