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司法厅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将监狱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培训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培训保障范围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5〕4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人社发〔2020〕4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司法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各监狱(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全民职业培训,提高监狱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 鄂政发〔2012〕29号)和《关于将监狱服刑人员职业培训纳入政府就业保障范围的批复》(秘九字〔2015〕114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湖北省监狱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培训纳入政府就业培训保障范围。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另行制定下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