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
USHUI.NET®提示: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29 日起施行。原《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令 第 20号)同时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进一步改进优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服务,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令 第20号)予以修订,修订后名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