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开展客运出租车价格改革试点的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开展客运出租车价格改革试点的函
浙价服〔2016〕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

  你市、县《关于要求在龙泉市进行客运出租车票价管理改革试点的请示》(龙政〔2014〕61号)、《关于要求在庆元县进行客运出租车票价管理改革试点的请示》(庆政〔2015〕18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在你市、县开展放开客运出租车价格改革试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龙泉市和庆元县客运出租车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改革试点,由经营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行定价。

  二、价格、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要细化客运出租车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在落实价格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进出租车客运市场准入机制改革;要进一步完善客运出租车市场监管机制,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客运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要落实好维护市场价格平稳的有关措施,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客运出租车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后,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码标价,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出租车服务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服务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竞争、垄断市场、操纵价格。

      四、出租车价格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时间,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试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月19日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