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的工作意见
宁政发〔2006〕1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大力发展教育事业,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全市九年义务教育,根据国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政府有关要求以及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名城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宁委发〔2005〕4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具体意见如下:
一、享受免收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政策的对象指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在公办学校和经本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符合规定条件在转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符合下列条件,提供相应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免收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
1、监护人具有稳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以及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或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合法经营的相关证明。
2、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提供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独生子女证。
3、就学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流入地暂住证并居住三年以上。
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由民办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收费水平按公办学校免收杂费的标准减收学生学费,市、区(县)财政按公办学校免收杂费的标准对民办学校给予补助。
二、免收杂费标准按照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宁教财〔2004〕24号)制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执行。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在公办学校就读的仍执行现行减免项目和标准。
三、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后,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市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定额标准,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日常公用经费全额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依法增加财政性经费投入,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免收杂费的学生人数和免收标准计算补助经费,足额安排资金,及时拨付到校。
四、按照“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工作由县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免收杂费后,增加的教育投入由市、区(县)按照比例承担,市主要对农村义务教育免杂费给予扶持:对“一区两县”实际增加投入部分补助50%,对其他郊区(不含沿江开发区)实际增加投入部分补助40%,六城区不予补助。增加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账户,按时拨付到学校,确保用于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在保证义务教育免费经费足额到位的同时,要确保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不减少,确保中小学校舍当年新生危房当年消除,确保中小学办学经费逐年有所增加,达到国家规定的“三增长一优先”要求。
各区(县)对批准的外来工子弟学校应给予高度关注,并帮助其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师生在校的人身安全。
五、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工作加以宣传,使市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继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学校收费管理。
各级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的宣传和督查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探索建立免费义务教育的良性运行机制。
六、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