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洁生产改造工作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干混砂浆企业的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2 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清洁生产验收标准 |
||||||
类别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条件类型 |
是 |
否 |
验收说明 |
项目 建设 相关 政策 符合性 |
1 |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
强制性条件 |
|
|
|
2 |
符合本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
|
|
|||
3 |
依法依规用地;符合建设项目用能管理制度要求 |
|
|
|||
4 |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按国家排污许可制度的要求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
|
|
|||
5 |
取得相应生产资质;《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线建设导则》发布后(2014年5月6日)建设的项目,应符合《导则》规范 |
|
|
|||
清洁 生产 条件 |
6 |
所有运输车辆达到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车。 |
强制性条件 |
|
|
|
7 |
散装预拌干混砂浆运输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右转弯自动报警装置、车载收尘器,并正常运行;移动罐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自动报警系统、称重计量和防离析装置;专用车辆驾驶员应参加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 |
|||||
8 |
水泥、粉煤灰、矿粉等原材料必须散装进厂、不得使用袋装产品,散装粉料气送上料管采用硬式密闭接口,气压控制在0.2MPa以下 |
强制性条件 |
|
|
|
|
9 |
烘干炉全部采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燃煤和生物质等燃料;燃气烘干炉采用低氮燃烧方式。特殊情况报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确定 |
强制性条件 |
|
|
||
10 |
生产设备、移动罐、料仓等定期保养采用的防护漆必须采用水性环保漆 |
|
|
|||
11 |
砂石堆料场粗细骨料分隔堆放、地面硬化并确保排水通畅,料场环境便于骨料自然晾干 |
|
|
|||
12 |
砂、水泥等粉砂状原材料采用密闭方式运输,防止沿途洒落 |
|
|
|||
13
|
原有企业:按国家时间期限要求淘汰落后设备 |
|
|
|||
新建企业:所有配套的变压器、电机、水泵、空压机、照明灯具等均不属于国家淘汰目录产品和地方明令淘汰或禁止的落后工艺和装备,并且要达到新建企业的能效标准要求 |
|
|
||||
14 |
生产线设置“在线清扫系统”,生产主塔内每层楼设置1套以上的“清扫终端”;袋装工序采用高效布袋除尘设施 |
|
|
|||
清洁 生产 条件 |
15 |
粉料仓顶部的布袋除尘器出口附近,生产线的皮带传输机、破碎机、筛分机、烘干炉、混合机、包装机和卸料口等主机设备和主要扬尘部位附近,安装若干视频在线监视系统和粉尘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便于监视所有除尘器的运行效果 |
|
|
|
|
废水 处理 |
16 |
场地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等经处理达标后进行利用,不得直接向外排放;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底部和四周需做好硬化和防渗防漏措施 |
强制性条件 |
|
|
|
17 |
厂区实施有效的雨污分流,厂门口设置雨污分流设施分布标示图;有完善的废水收集管网、能够把厂区内的实验室废水、场地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等全部有效地收集到废水处理利用系统,含油废水设置隔油预处理设施 |
|
|
|||
18 |
建有满足稳定达标排放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条件的要纳管排放 |
|
|
|||
废气 粉尘 和 噪声 处理 |
19 |
烘干炉废气必须配置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强制性条件 |
|
|
|
20 |
混合机主机区域二层及以上部分必须完全封闭,采光设施必须采用密闭不可开启式;主操作室应与生产区域空间隔离,并具备隔音、防尘条件 |
|
|
|||
21 |
生产过程原材料上下料、破碎工序、干砂分级、烘干、配料、混合搅拌、包装、散装砂浆运输车装卸主要粉尘产排点,预拌砂浆运输车和移动罐等必须配置相应的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 |
|
|
|||
22 |
砂石堆料场、配料计量仓斗及输送皮带系统(含码头到料库的物料输送)等完全封闭,并在噪声大的区域封闭墙体中使用隔音板材,以防止粉尘和噪音污染; |
|
|
|
||
23 |
粉尘收集处理采用带自动清灰装置的袋式收尘器和分室脉冲反吹式清灰方式,配置的环保设备处理能力符合环保稳定达标排放要求 |
|
|
|||
24 |
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干混砂浆专用运载车、砂浆泵送设备和砂浆移动罐;砂浆移动罐必须配置符合环保要求的搅拌设备,不得采用直放式、滚筒型搅拌机式的砂浆移动罐 |
|
|
|||
25 |
具备机制砂制备的企业,破碎系统和机制砂系统必须设置在全封闭的厂房内进行,并在封闭墙体中使用隔音板材,以防止粉尘和噪音污染 |
|
|
|||
固废 处置 |
26 |
设备车辆维修产生的废油、废铅酸蓄电池,含油固废及实验室产生的废化学品试剂和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交由专业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强制性条件 |
|
|
|
27 |
筒仓表面、设备表面、地面等不应有积油、堆积灰 |
|
|
|
||
28 |
机制砂企业破碎系统产生的砂土,在收集、储存、运输和综合利用中不得产生扬尘 |
强制性条件 |
|
|
||
29 |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循环利用集灰、不合格品、废品和退回的产品,并设置专用密闭型处理装置;不能利用的按要求进行规范处置 |
|
|
|
||
环境 监测 应急 和 环境 管理 |
30 |
有组织排放的排气筒应设置粉尘永久采样孔和采样测试平台,在厂区主要产尘点周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环境监测工作符合相关环保标准要求 |
强制性条件 |
|
|
|
31 |
各类粉状料料仓安装料位报警装置或安装重量感应器;必须有粉料仓、输送管等意外爆仓(管)的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按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错峰运输方案 |
|
|
|
||
清洁 生产 评价 量化 指标 |
32 |
产品出厂质量合格保证率达到 100 % |
引导性条件 |
|
|
|
33 |
产品出厂检验一次合格率≥96% |
|
|
|||
34 |
产品散装率≥90%(特种砂浆除外) |
|
|
|||
类别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条件类型 |
分值 |
得分 |
验收说明 |
已有 项目 打分 指标 |
35 |
烘干炉采用节能型炉子,实施余热回收利用技术★ |
新建企业为 强制性条件 已有企业为 引导性条件 |
(2) |
|
|
36 |
粉料卸料使用场内固定空压机,不用随车空压机★ |
(2) |
|
|||
37 |
企业生产导入ERP管理系统★ |
(2) |
|
|||
38 |
企业在设计厂区布局时,必须通过物料平衡和产能平衡确定各物料库房的库容、布局及内部物流通道,确保全厂布局的合理性;配料生产线应配有一定数量的备用筒仓★ |
(2) |
|
|||
39 |
物料输送、仓储和干砂分级、计量配料、混合等主要生产单元环节采用分散控制集中管理信息技术(DCS技术),采用中控技术实现远程在线控制★ |
(2) |
|
|||
40 |
砂石等物料在输送过程中无撒漏现象,生产现场无明显扬尘;预拌干混砂浆在装车、运输过程无跑冒漏现象★ |
(2) |
|
|||
41 |
建有雨水收集和利用设施 |
引导性条件 |
(2) |
|
||
42 |
料场主要产尘点配置收尘除尘设施或在装载车通道区域内配置喷淋抑尘装置等措施降低粉尘污染,喷淋不应影响原料的干燥程度 |
(2) |
|
|||
43 |
厂区大门口应设置自动化车辆清扫设施,对车轮、车身、罐体等进行清扫,避免脏车出厂 |
引导性条件 |
(2) |
|
||
44 |
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制度健全,相关档案资料齐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排放监测台账规范完备 |
(2) |
|
|||
所有 项目 打分 指标 |
45 |
厂区绿化面积达到10%以上;生活区和办公区应分布在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厂区的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区布置,分布合理 |
引导性条件 |
2 |
|
|
46 |
采用低能耗、低排放、低噪声的生产、运输、泵送、试验等设备;运输车辆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2 |
|
|
||
47 |
采用高塔式料仓或采用机械自动化上料方式,取代人工装载机,降低生产过程的噪音、粉尘和能耗 |
2 |
|
|
||
48 |
原材料中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建筑废弃物(不包括矿粉和粉煤灰),并有相关指标检测与污染危害防控措施 |
2 |
|
|
||
49 |
单位砂子烘干能耗≤10 kgce/t或采用机制砂 |
2 |
|
|||
50 |
单位产品电耗 纯天然砂生产工艺单位产品电耗≤4.0KW.h/t 纯机制砂生产工艺单位产品电耗≤8.0KW.h/t 使用建筑垃圾生产工艺单位产品电耗≤11KW.h/t |
2 |
|
说明:
1. 条款分强制性、引导性条件2类。其中对现有企业的强制性条件31条,引导性条件19条;对新建企业的强制性条件37条,引导性条件13条;打“★”的6条,新建企业作为强制性条件,现有企业作为引导性条件。
2. 强制性条件为否决项,任何一条为“否”时,验收不通过;引导性条件为赋分项,每项2分;其中示范企业的分值,新建企业分须达到20分以上;现有企业分值必须达到26分以上。2018年12月31日(含)之前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为已有企业,该日期之后的企业为新建企业。
3. 湿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参考《浙江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执行。
4.淘汰设备、工艺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本)》。
5.期间,若国家、地方政策和行业标准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6.生产线“在线清扫系统”亦即大功率中央吸尘系统,可对生产线中的落地灰、设备上浮灰等进行中央吸尘处理,生产主塔内每层楼上均宜设置一个以上“清扫终端”,以方便清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