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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应当配备病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的动物饲养场规模标准的公告(暂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应当配备病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的动物饲养场规模标准的公告(暂行)
公告2022 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为加强动物饲养场疫病检测能力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并经专家论证,我厅制定了应当配备病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的动物饲养场规模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规模的动物饲养场。按设计规模,生猪存栏50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00头以上,羊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万只以上,肉鸡出栏100万只以上。

二、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指导,督促有关主体做好病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工作,按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

三、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2月28日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官网